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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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64567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裁判要旨三 签章人为单位管理公章职责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能对抗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四 外贸公司取消了分支机构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该分支机构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五 签字人虽然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的,该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六 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裁判要旨七 判断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一名理智的商人在从事商业行为时应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给予必要合理的注意,法院在认定时应结合当前市场交易常规,依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买受人救济方式
  裁判要旨 “一房多卖”情形下,数个合同均有效,已办理物权登记的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当事人只对业主享有债权请求权。
  五、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及对权限的理解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节无效合同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裁判要旨三 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但置换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对当事人以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为由主张置换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在当事人未就合同无效的后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并非要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裁判要旨六 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裁判要旨七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八 《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出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要由国务院专项审批的规定,系行政管理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裁判要旨九 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裁判要旨十 涉及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十一 评估结果已过期,但无证据证明拍卖标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成交时实际价值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拍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对国家利益的理解及损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一 擅自改变征地用途并将已征为国有的土地无偿或低价返还给原使用权人,应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三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拆借所得资金用于合同所约定的弥补头寸,不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直接证据。
  裁判要旨五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特征
  裁判要旨一 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裁判要旨二 一方采取许以高额报酬的手段,诱使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之签订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裁判要旨三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秩序,与存款人串谋签订虚假存贷款文件,构成恶意串通。
  裁判要旨四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五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表现及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一 名为买卖合同款项,实为银行内部平账、以贷堵漏、转嫁经济损失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外汇,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三 签订合同只是诈骗行为的形式和手段的,该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
  裁判要旨四 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还债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开证约定无效,相关的质押合同也无效。
  裁判要旨五 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投标人签订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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