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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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64567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在撤销权纠纷中,各方诉讼主张及举证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承认作为证据的,应确立较高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二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既丧失实体权利也丧失程序权利。
  裁判要旨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及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合同约定的价格比当时当地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但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范围内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中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因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应举证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四 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裁判要旨五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及减免责任注意事项
  裁判要旨一 因客观情势变化而产生的损失不是因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者解除合同引起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裁判要旨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由当事人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适用。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合同变更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应由受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遵循公平原则酌情权衡、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及具体情形
  裁判要旨一 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在盖章过程中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并告知对方,对方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可以认定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的变更,该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中标合同备案后,又签订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并实际履行时,合同变更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要旨三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并未及时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协商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已合意变更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
  裁判要旨四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对原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约定明确,符合原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约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并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
  裁判要旨六 在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原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变更协议。但合同变更的方式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实现,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裁判要旨七 如果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裁判要旨八 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二、合同变更内容不明视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变更时对约定不明的内容,推定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以实际履行方式部分变更合同,并不能证明各方对全部合同均变更了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转让
  (一)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及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是否转让、是全部转让抑或部分转让,存在约定不明和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又明确约定不发生债权转让时,应认定当事人不存在转让债权的意思。
  裁判要旨四 法律法规未禁止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裁判要旨五 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六 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否则应当推定债权未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裁判要旨一 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要旨二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
  裁判要旨三 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四 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裁判要旨五 对《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不良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无效。
  二、债务的转移条件及其与债权转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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