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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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64567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裁判要旨八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要旨九 当事人不得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补救及交易习惯的确定
  裁判要旨一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二 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结合相关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的基础事实包括特定的民事习惯,这种民事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被遵守。
  裁判要旨三 口头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方式未作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裁判要旨四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首先应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作出正确解释,且对约定不明的条款的解释要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五 承包人对承包地互换期限均不能充分举证的,应视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一方可随时主张解除,但应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
  三、债务的提前履行及条件
  四、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六、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裁判要旨 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及理解
  裁判要旨 只有指令付款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不构成债务转移,应理解为向第三人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当第三人没有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裁判要旨二 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仓储单位据此通知买受人的行为属于辅助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三 对涉他合同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内容依据其不同法律特征进行甄别。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范围
  裁判要旨一 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裁判要旨二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的,行为人无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情形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二 合同一方未履约,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裁判要旨三 因出租方违约在先,没有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承租方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事由
  裁判要旨一 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抗辩权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会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三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本违约,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不构成违约。
 第四节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到期债权的理解及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8年还款的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受让协议,债权人不能依此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三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
  裁判要旨四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要旨五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并未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及范围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八 债权人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有千差万别的表现,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
  (二)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特征和成立要件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股权置换行为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二 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
  裁判要旨三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诉讼中的“合理价格”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四 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变更次债务的清偿条件使得履行期限延长,如果变更行为属于二者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对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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