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
合同法总则卷-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64567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裁判要旨六 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裁判要旨 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成立未生效,而非无效。
三、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时生效,但不能因未登记而认定该不动产转让合同未生效。
裁判要旨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四 《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
第二节合同效力的特别情形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及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裁判要旨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构成无权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一般业务人员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大幅度降价协议,事后未经公司追认和履行,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三 新设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两企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企业因此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并基于追认行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四 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仍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人员代表他公司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该行为无效。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及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审批效力待定,事后完成审批则合同效力得到补正,该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二 虽然抵押合同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依据“房随地走”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所有权的一并抵押,抵押人对地面建筑物无所有权的,构成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三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进行双重买卖的,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具有善意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四 转让方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形下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及情形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对出让人已将标的债权出质的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能再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情形及与欺诈的区别
裁判要旨一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奖券持有人可依法取得奖金,奖券实际购买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获得奖金或返还奖券。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的,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三 主张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要件及情形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完整真实的,即使合同标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也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二 显失公平的认定可以从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轻率、没有经验两个方面考量。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不能仅以存在更高出价者为由认定原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四 认定合同价款是否显失公平应结合案件发生时市场状况、合理价格及当事人具体情况。
(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认定及撤销权行使主体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双方将签订时间倒签,是经过双方认可的,而且与口头协议达成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仅因合同时间倒签而认为一方具有欺诈行为。
裁判要旨二 导致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很多,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要旨三 即便合同内容存在欺诈的可能,当事人未主张撤销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四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如当事人未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主张的,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五 主张欺诈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六 以虚构的公司名称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认定为欺诈。
(五)撤销权的行使、消灭及除斥期间计算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未在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再以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二 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代替法律本身,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三、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 民法 债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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