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与认知研究-(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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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认知研究-(第二辑)

语言与认知研究-(第二辑)

作者:唐孝威,黄华新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702710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08-08-0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戴维森关于行动主体性问题的事件因果关系的解决,对行动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被人们称为解决行动主体性问题的“标准模型”。戴维森认为:①解释一个行动就是建构这个行动的基本理由(通常是信念、欲望);②基本理由将行动理性化,并且是行动的原因;③为信念和欲望所引起的行动是有意图的,意图是理解行动主体性的关键;④行动主体性的定义是“一个人是一个事件的行动主体,当且仅当有一种关于他所做事情的描述使得陈述他有意图地做了这件事情的语句为真”(Davidson 1980,第46页)。
戴维森的方案受到了由法兰克福等人提出的一系列反例的挑战,这些反例所蕴涵的对戴维森方案的质疑,主要指向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与行动相关的因果链条中,我们只能看到引起行动的信念和欲望,却看不到行动者的作用。从前面谈到的关于自由意志的深问题和浅问题的区分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戴维森方案所涉及的问题还不够深,它只表明了行动是由信念和欲望等心理状态引起的,却忽略了信念和欲望背后的、有能力选择或者持有信念和欲望的行动者。
威勒曼指出戴维森关于行动主体性的事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两个重大缺陷。**,作为关于行动主体性的一种因果解释,它将行动主体自身丢在了相关因果链条的外面。在戴维森的模型中,因果的链条从理由(信念和欲望)到意图再到身体的运动,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事件跟随着一个事件,却看不到行动者的作用。“当理由被描述为直接引起意图,而意图被描述为直接引起运动时,不仅行动者被排除在外,而且任何可能扮演行动者角色的心理的东西也被排除在外了。”(Velleman 1992,第463页)第二,戴维森的模型没有对行动和单纯有动机的活动做出区分。威勒曼认为,我们必须区分“为一个理由所引起”和“为那个理由而做出”。后者不仅关系到行动之为理由所引起,而且关系到行动在行动者那里得到辩护,或者关系到行动者的理性能力的运用。一个理由要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基础,它必须“向那个主体辩护那个行为……而且它必须因此调动他的某种理性倾向从而让他去做得到辩护的事情,让他的行为举止与辩护相符合”(Velleman 2000,第9页)。尽管在戴维森的模型中一个人的行动可以为理由所引起,但是威勒曼认为,它可能不是“以正确的方式”被引起的,也就是说,它可能不是为了那个理由而做出的。信念和欲望可以作为行动的动机而引起行动,但是它们并非必然作为行动的理由而起作用。
因此,戴维森的模型没有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行动主体性的充分解释。关于行动主体性以及自由意志问题的研究需要有进一步的“深度”。
  ……

语言与认知研究-(第二辑) 作者简介

唐孝威,男,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国家创新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195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系,主要研究方向为脑科学研究、语言与认知研究等。多次主持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多次主持和参与国内颇具影响的香山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代表作有《意识论:意识问题的自然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梦的本质——兼评弗洛伊德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脑功能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等。目前正在主持“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认知科学及其应用”、国家“985”二期项目“语言与认知研究中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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