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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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概论

投资银行概论

作者:董雪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4955036

定价:34.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投资银行概论 节选

《投资银行概论》根据高职高专的教学要求,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投资银行的基本功能、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等基本理论,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企业并购业务、风险投资业务、项目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投资银行概论》适用于高职高专财经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同时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人员也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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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通过表3-1可以看出发行规模越大,毛利差额的百分比就相对小些,这是因为规模小的发行公司往往不稳定,风险较大,同时还因为承销中的一些固定成本不因承销金额的下降而下降;对于相同发行规模的不同证券,其承销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0)的承销费用高于再次发行普通股的费用是因为IPO的风险高于再次发行普通股的风险。表3-1中列出的是A级10年期的公司债券,在美国,几乎所有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都要经过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者公司的资信评估,信用等级越高,其毛利差额越小。获得公开发行的债券一般是投资级别的一种,即债券评级在BBB级(S&P)以上的债券。五、承销监管(一)对发行人的监管世界各国都对发行证券的条件、标准、程序等采取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则,证券发行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进行,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证券发行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制度。如德国民法规定,财政部在核准发行债券时应衡量发行人的还本能力;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国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劝告有疑问的证券停止发行;日本的证券募集或销售,需向大藏省大臣申报,报告书备置于大藏省内,供大众阅览。我国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同时规定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募集的股本最低为1000万元;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20%等。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二)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投资银行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这是各国对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普遍约束,不正当竞争影响证券承销机构的健康发展,许多投资银行不是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靠公关取胜,影响投资银行业的形象,甚至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承销业务中应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客户的信赖。

投资银行概论 作者简介

董雪梅,女,1967年2月生人,经济学硕士,教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现任教于哈尔滨金融学院,同时受聘为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培训师。多次荣获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讲的主干课程“证券理论与实务”,2008年被评为黑龙江省“精品课程”。近年来公开发表教改论文3篇、独著专业论文18篇;主持结项课题4项,参与结项课题3项,其中主持完成的课题“高职教育投资专业、保险专业案例库建设的应用性研究”,在黑龙江省首届教改课题成果评审会上被评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主编教材2部,副主编教材2部,参编教材3部,参编著作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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