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作者:吴汉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261712 定价:328.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1以民间音乐作品为基础的改编所要求的独创性应高于民歌填词和整理。典型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其结果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作旋律消失。
点校古籍(《著作权法》第12条、第48条第1项)
案例:中华书局与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2点校工作也是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2?12?3认定点校作品的侵权行为,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小说到小品(《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徐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4不同作者对同一题材的创作所出现的巧合应当体现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且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独立创作产生。否则该种相似并非源于独创,而是侵权。
NO.1?2?12?5主观故意并非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NO.1?2?12?16修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改编产生新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
案例:刘国础与叶毓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3?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属于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第11条第3款、第17条)
案例:桂林天狮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4?1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第38条第5项)
案例:王冠亚等诉安徽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5.1?1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就电影作品的整体主张权利。
电影VCD的性质(《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傅清莲等与长春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5?1将电影作品制作成VCD是对同一电影作品在不同载体上的复制行为,电影VCD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而是电影作品的复制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4条、第11条)
案例:张延华与临猗县志编委会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6?1由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属法人作品,而非合作作品。
NO.1?2?16?2个人向编委会提供的具有独创性的被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NO.1?2?16?3个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案例: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6.2?2在没有明示合同约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黄志斌与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NO.1?2?17?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的广告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权,广告主与广告制作者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委托创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与王则坚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3构成事实委托创作关系的,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处理。
NO.1?2?17?4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创作作品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杨某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5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人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不需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协商。
美术作品的原件(《著作权法》第18条)
案例:佘国富与翁金山、佘珍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8?1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管是否合法取得,均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除展览该作品原件,原件所有人不得实施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
案例:哈力旦·乌甫江、阿不力克木等与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9?1权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署名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对于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保护是限定在作者死亡后发生了侵犯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NO.1?2?19?2在不能确定完整客观地认定作品创作根源的情况下,应当从作品发表问世后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态度,及各方权利的历史延续情况确定各个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软件的后续开发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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