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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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作者:吴汉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261712

定价:328.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1?1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作品的汇校本,属于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NO.1?4?31?2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可适用于著作权纠纷。
图书出版者按约定质量出版图书的义务(《著作权法》第32条第1~2款、
第34条第1款)
案例: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2.1?1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未就图书出版质量进行约定时,可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NO.1?4?32.1?2图书出版者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是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未必侵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NO.1?4?32.2?1图书出版者应按照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图书出版者超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出版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重印、再版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汪飞来与重庆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2.3?1图书出版者出版社重印、再版图书时著作权人有知情权和获得报酬权。
NO.1?4?32.3?2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后,私自进行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仍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重印与发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2.3?3对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为侵权并已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该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属于对原判决执行的问题,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
案例:罗襄珑诉法制日报社退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3.1?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超过法定期限未被采用的,可另投他处,报社、期刊社无退稿义务。
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
案例: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1.4?1如无相反证据,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
NO.1?4?33.2?1著作权人对已刊登作品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报社、期刊社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2款)
案例:丁如云诉无锡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4.2?1报刊出版者在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这种修改、删节不能涉及作品的内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汇编作品的出版(《著作权法》第35条)
案例:张旭龙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5?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与图书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前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出版授权,应视为图书出版者获得出版该汇编作品的合法授权。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第47条第9项)
案例:汽车杂志社与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6?1封面的排版格式及版面布局属于版式设计,而刊标等单幅作品则属于美术作品。
NO.1?4?36?2版式设计专用权仅为出版者所有,其权属确认不适用有关委托作品权属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第4条第3款)
案例:陈涛诉沙宝亮、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3?1歌曲是合作作品,对其使用应同时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NO.1?4?37.1?1演员的演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演出单位是表演者,应独立承担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侵权责任。
NO.1?4?37.1?2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时使用他人作品,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4?4.3?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母带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视该母带本身的制作权限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著作权法》第38条第1~2项、第39条)
案例:刘国企、刘国全、刘国有、刘国同、刘国年等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8?1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对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传播(《著作权法》第38条第1、4项、第48条第3项)
案例:耿某诉北京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5?1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具有创作成分、体现出制作者应有的创作性劳动的作品。
NO.1?4?38?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只要以他人能够得知的适当形式让他人知悉实施表演的表演者为谁即达到了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
NO.1?4?38?3知道其所录制的节目是以播出为目的的,其参与录制该节目,推定为同意他人将其表演录音录像并公开传送。
义演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5项)
案例:臧天朔诉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委会等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7?1委托人不是委托作品著作权人时,仅有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NO.1?4?38?4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及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演等公益理由不能免除使用人获得表演者许可的义务。
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6项)
案例:汪峰与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8?5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条、第42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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