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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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作者:吴汉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261712

定价:328.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著作权
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坤联公司与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1作品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从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权的实质性接触。

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4项、第33条第2款)
案例: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4?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的规定,仅适用于报刊、杂志,且仅限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进行摘编。

NO.1?2?1.1.4?2被控侵权人同时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名誉权损害及作品人身权损害以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5?1印刷线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图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NO.1?2?1.1.5?2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出版发行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第24条、第4条)
案例:陈逸飞与大一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6?1违反有关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著作权管辖范围。

NO.1?2?1.1.6?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而不反对的,负连带责任。

NO.1?2?1.1.6?3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权人可以以合同违约或侵权为由,选择其一进行起诉。

图书的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2?1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错误,并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构成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

NO.1?2?1.1.6?2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交给书商出版,其复制发行的主体实质上是书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构成违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慈文公司和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2?1.1.12?2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作品下载的行为,即使未收取费用,未获利,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14条、第23条)
案例: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3提供作品链接服务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过程中,经著作权人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仅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而不作为,不能免责。

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
案例:北京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4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作为其内容向公众提供,该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上未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仅系提供链接服务,应当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NO.1?2?1.1.12?5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控侵权内容的选择完全是自主进行的,则其需对该内容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尽到*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和数联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3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如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其链接的侵权作品的传播,属于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6法院对网络环境下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审查,除审查其本身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公证证据记载的事实是否发生于网络环境。

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杨松云与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3?1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指定承办的创作活动产生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案例:黄能华等与扬子江音像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4?1戏曲音乐作品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人归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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