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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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作者:方震华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20132565

定价:68.8

出版时间:2019-04-0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本书特色

作者用法国年鉴学派的方法论,对安史之乱后唐代文、武势力的消长,以及文士对军队、战争的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的角度对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做了深入分析。

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内容简介

本书从描述文官与武官政治权力自唐末至北宋中期的消长过程入手,分析导致双方在文化认同上由模糊转变为严重对立的因素。权力争夺是导致文、武官之间关系紧张的主因。为了争取君主的重视,文士将武人描述为贪婪无知,而强调自身具有学养、道德的重要性。随着文官权力自后周、北宋逐步扩张,文士对武官的歧视日益加深,并透过制度的规范,阻止文、武官身份的转换。文、武官对立因而成为宋代政治上无解的难题。

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目录

中文版序言


博士论文致谢辞


绪论


**章 文武分途的序曲


唐代前期的“文武合一”


安史之乱后文官与武官的互动



第二章 武人权势的扩张(875-950)


黄巢之乱与中央权威的崩解


新王朝的建立与合法化


重建唐室的努力


战乱时代的再临



第三章 文武关系的转变(875-950)


武官的双重形象


文臣的地位与形象


文治传统的延续



第四章 文治政府的复兴(951-997)


统一帝国的恢复


文臣权力与地位的增长


外患威胁与武官的政治舞台



第五章 文臣的全面性胜利(998-1063)


绥靖政策与和平再临


武人权势的没落


不容挑战的文官优势



第六章 文武对立的深化


文武身份的二元对立


文官与武官的制度性区分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才兼文武的追求


——唐代后期士人的军事参与



九色鹿权力结构与文化认同:(875-1063)唐宋之际的文武关系 节选

武官的双重形象

黄巢之乱以后,中央权威的衰微,是政治舞台上*主要的变化。武人节度使掌控了地方政治,*终创建了一连串统治中原地区的短命朝代。这群新的军事精英大体上由三类人组成。**类是盗匪首领,如后梁的创建者朱温(852~912,907~912年在位)以及他的一些部属。一些南方独立王国的领袖也属于这个类别,比如王建(847~918)与杨行密(852~905)。这些盗匪首领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不过他们有三个共同的特点:深谙军事事务与武艺,没有官位或职衔,以及鲜少与地方官员有合作关系。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3, pp?722-724?这样的特点,使得他们不仅与晚唐的文人精英截然对立,也相互竞逐地方的控制权。第二个群体是沙陀人,包含了后唐的创建者〗李存勖(885~926,923~926年在位)、后晋的创建者石敬瑭(892~942,936~942年在位),以及建立后汉的刘知远(895~948,947~948年在位)。 傅乐成:《沙陀之汉化》,收于氏著《汉唐史论集》,第319~337页。沙陀人原本居住在中国的北方边区,距汉文化的核心区相当遥远,至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才内徙中原。由于鲜少与中国文化接触,多数沙陀人并不识字,且对于文治传统缺少概念。地方武官则是第三个群体,他们的职位与权力往往是世代相承袭,许多朱温及李克用(856~908)麾下将领有此背景。 毛汉光:《中国中古政治史论》第八篇“五代之政治延续与政权转移”,第420~421、427~428页。军事技能是其家族传统,这些武官精熟于战略和打斗,对于习文则兴致缺缺。总体而言,尽管有着多元的社会背景,这群在9世纪晚期崛起的武官不约而同地缺乏学术知识,也对儒家文化极为疏离。

由于对作战之外的事务鲜有涉猎,这些武人一旦握有统治之权,且插手行政管理,就带来诸多问题。例如:在司法判决上,由于对律令的无知,且毫无辨别是非的兴趣,武人出身的地方长官经常任意地做出判决,而不管是否符合公正原则或法律条文。例如,一些节度使全然无视诉讼两造的作为,仅凭**位告发人的证词即做出判断,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旧五代史》卷六三《张全义传》,第843页。更严重的是,由于晚唐中央政府的权威衰落,节度使得以自行裁断辖区内所有的司法案件;即便是死罪,也不经朝廷的复核,径自执行,冤滥因而产生。 根据唐代的规定,地方官员在执行所有的死刑之前,需要向朝廷分别呈报三次。然而,这个规定在9世纪后期逐渐被废止。天成二年(927),一些朝臣试图恢复这项传统做法,然而还是失败了。见《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第1966页;(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一〇《刑法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160页。由于没有监督他们独裁权力的机制,一些节度使明目张胆地施以过严的惩处,并无视法条。 关于节度使用刑残酷的事例,参见林瑞翰《五代豪侈暴虐义养之风气》,《大陆杂志》30:3-4,1965,第74~75页。在此一时期,这些凶残又任性的节度使甚至对属下官员或幕僚滥施酷刑,而一般百姓为刑罚的冤滥所苦,更是不在话下。 关于节度使蛮横地杀死属官或文人幕僚的事例,见《旧五代史》卷八四《晋书十·少帝纪四》,第1110页;卷九一《王建立传》,第1199页;卷九八《张彦泽传》,第1306页;卷一〇一《汉书三·隐帝纪上》,第1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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