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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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作者:郭树理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7064157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09-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虽然业余体育运动参与者可以采用上述的多种法律提起诉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中调整业余体育行为的法规具有分散性,这就要求有一门专门的法律调整特定的行为,要求有一门专门的法律调整并解决业余体育或与业余体育有关的纠纷;同时为了更加专门、有效地规范业余体育运动,使得业余体育行为人可以引用专门法条保护自身利益,国会*终通过了《业余体育法》这一专门法典。
  四、理论动因:美国法律界对业余体育法的关注
美国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强大支持,随着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判决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个人开始关注业余体育运动,对体育运动、体育法进行研究。例如,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并且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这就对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学教育基础;同时,许多大学开设了体育法课程,而且在马凯特大学成立了专门的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所进行的一次关于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调查中,调查结果显示: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并且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开设了2门以上的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有18所,占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25%。至于体育法的讲授者是全职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在67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有全职教授讲授体育和娱乐法课程的是32所,助理教授讲授的是24所,其余的11所则是两者都有,比例具体如下表:
通过法律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法学研究分工越来越细,有利于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
同时,随着体育课程的增加,学者对业余体育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体育法文章和评论也大量出现。例如,诺艾·K.尼什(Noelle K.Nish)的《我们走了多远?审视1998年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和2002年冬奥会》(“How Far Have We Come?A Look at the Olympic and Am-ateur Spots Act of 1998,The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and The Win-ter Olympic Games of 2002”);凯利·L.潘德拉斯(Kellie L.Pendras)的《再探旧金山艺术家与运动员组织诉美国奥利匹克委员会案:为什么是时候缩小对“奥林匹克”名称的保护》(“Revisiting San Francisco Arts&Athletics v.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Why It Is Time to Narrow Pro-tection of the Word“Olympic”);布赖恩·怀特(Brian White)的《谁是奥运会上真正的竞争者?》(“Who Are the Real Competitors in the OlympicGames?”)等文章。这些研究成果对1978年《业余体育法》及1998年修正案的适用情况展开了广泛讨论,进一步探讨了美国奥委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体育管理机构和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此外,美国法律实务界也扩大了对外交往,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机构和个人进行学术交流,寻求促进体育法发展的经验与教训。虽然这在20世纪70、80年代被作为一种政治手段,但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法律实务界的国际交流更加注重学术交流,使得美国体育法放眼世界,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例如,2004年8月,由美国美中体育法研究会、华侨大学联合主办,华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美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在中国福建泉州华侨大学召开,共有50多位国内外法学界,体育界著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这次研讨会上,美国美中体育法协会会长黄磊康博士、美国马凯特大学(Marquette)法学院马修·J.米顿(Mathew J.Mit-ten)教授、芝加哥大学约翰·P.柯林斯(John P.Collins)先生提交了学术论文,在交流中探讨了美国体育法的问题和优势,促进了美国法律实务界和其他国家对美国体育法中有关业余体育法及其他体育法问题的关注。
  五、国际因素
  美国业余体育立法的产生虽然有着重要的国内原因,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业余体育运动,尤其是大众体育运动的发展、其他国家相关体育立法的大量涌现,也为美国业余体育立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在国际体育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下,以民主、法律为骄傲的美国必须采取行动,这对美国颁布《业余体育法》及其修正案起到了推动和加速作用。例如国际大众体育的发展中的重要活动如下所示:
1966年:欧洲委员会采纳大众体育作为欧洲政策的基础。
1968年:挪威开始它的健康运动,成为原始的大众体育模型。
1975年:在布鲁塞尔欧洲会议上,体育部承认了《欧洲大众体育宪章》,特别定义为:
(a)欧洲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加体育活动;
(b)参加者的权利由公众基金会、政府体育计划协调、设施的发展和体育人员的培养等来保证。
1981年:国家体育组织间的国际协会(LANOS)成立,以促进体育活动的广泛参与。
1986年:**届国际大众体育会议举行,以后每两年举行一次。
1990年:“健美和健康国际大众体育”组织(TAFISA)成立,它是一个国际大众体育的协调和服务机构。
在大众体育如火如茶开展的同时,许多国家也通过了体育立法,例如,英国在1937年通过《身体锻炼和休闲活动法》,意大利在1942年通过《体育法》,加拿大在1942年通过《身体锻炼法》和1961年通过的《身体锻炼和业余体育法》,日本在1961年通过《日本体育振兴法》,罗马尼亚在1967年颁布《发展体育运动法》并于197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瑞士在1972年通过《体育法》,希腊和法国在1975年通过《体育法》等。美国一方面是因为前面所叙述的国内特殊情况,需要出管
理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法律,另一方面,美国也是为了不在体育立法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并要颁布较有特色的体育法律以调整国内矛盾、显示实力,所以在1978年通过了《业余体育法》。
同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体育法或重新制定体育法的国家数量急剧增加,例如芬兰在1980年通过体育法,法国在1984年和1992年两次修订体育法,意大利在1984年通过体育法,西班牙在1988年和1990年两次颁布体育法。20世纪90年代初,几乎所有东欧国家都颁布了体育法,1998年4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体育法被批准实施等。各国在体育法的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自身体育立法的不足,弥补缺陷,同时美国在《业余体育法》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必须调整对业余体育的管理政策,所以在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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