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作者:樊崇义等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1098617 定价:80.0 出版时间:2007-10-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态和权利的内容,并非仅仅是一种智识。作为主观状态存在的权利,只有得到
非权利主体的尊重和认可才能成为从应然状态的权利转化为现实可见的权利。
因此,尊重人权,既是尊重他人权利,也同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他人的尊
重。第四,保障权利。在其他几个方面含义的基础上,才能谈到保障人权的问
题。从今天的现实而言,对人权保障负有更多义务的是国家——权力的享有
者,这也是符合自然法学者*初设想的权力起源于权利原理,因此,权力存在
和发展的唯一正当性就在于权利者的需求,对权利的保障正是权力者的需要。
保障人权,就是要求国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免受来自国家机关、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的侵害和破坏。既然人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
件的产物,显然人权保障就要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自
20世纪中期开始,强化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就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
改革的主要潮流。《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决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则,成为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刑事司法准
则。主要包括:(1)权利平等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
等”就是权利平等原则的经典阐述。(2)司法补救。保证权利或自由被侵犯
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6条第2款有关规定,未经合格法庭*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任
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
赦、特赦或减刑。(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
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
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格权是人权的三个资格条件之一,是维持有生
命的主体资格的精神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是人,他们同样享有人
格,其人格同样是受人尊重的,不容任意剥夺。(7)独立公正审判。(8)受
刑事指控的人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应当
享有的一项*基本、*重要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障。(10)无
罪推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
认犯罪。(12)刑事赔偿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
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各国执政者治国理政的共同原则。中国共产
党十六大以来,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
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使中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取得
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进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
法,给予*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强化了对人权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司法保
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
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理念,国家根本
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外交流合作的
一个重要主题。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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