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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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作者: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2626976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7-08-01

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
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
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
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
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
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
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
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
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
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
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
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
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
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
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
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
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
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
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
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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