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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2020-06-17 00:00:00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计量分册
  标准化与条代码分册
  认证认可分册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分册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册
 纤维检验分册>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节选

     质 量技术监督涉及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产
  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检验等内
  容。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
  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我们整
  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汇编》共分为计量、标准化与条代码、认证认可、产品
  质量与生产许可、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纤维检验7个分册,全面、准确地收录了质量技
  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截至2007
  年7月31日)。
    本书为《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分为法律、行
  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4个部分,并在附录中收录了相
  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重要文件及食品标
  签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书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
  用,也可作为企业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参
  考读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2007年8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  则
    **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
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
  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
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
  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
  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
  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
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
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
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
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
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
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
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
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
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
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
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
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
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
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
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
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
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
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
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
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
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
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
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
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
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
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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