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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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刑法典

匈牙利刑法典

作者:陈志军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811390889

定价:23.0

出版时间:2008-05-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款规定:“犯罪行为,是指故意地——或者在法律也处罚此类过
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地——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应
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应当是侵害或者威胁国家、匈牙利共和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人身
或者公民权利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见,匈牙利刑法典
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混合概念,与中国刑法类似。
  6.责任主义原则
  匈牙利刑法典第10条第1款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明确地宣示
了责任主义原则,即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才可
能构成犯罪。第13条、第14条还分别规定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
失的定义,第15条明确了不处罚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原则。
  7.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匈牙利刑法典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3个
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已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总则专章对这一年龄
段的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作出了有别于成年人的轻缓规定;已满
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阶段。(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匈牙利刑法典第24条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能力两种情形。但第25条规定
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
入醉态或者精神麻痹状态,在此状态下实施行为的,不能适用第
24条的规定。”   
  8.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匈牙利刑法典把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分为以下两大类:(1)刑
事追诉阻却事由。具体包括以下9类:未成年;精神病;强制和
胁迫;错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非常轻微;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没有提起自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刑事责任消灭
事由。具体包括以下5类:行为人死亡;时效;赦免;行为已
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变得非常轻微;法律规定的其他
事由。
9.犯罪未完成形态
  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两种犯罪未完成形
态。(1)犯罪预备。匈牙利刑法典第18条第l款规定:“行为人
为犯罪的实行准备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为之提供便利,或者为实行
犯罪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承诺,或者就共同实行犯罪达成合
意的,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应以犯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以犯罪预备追
究刑事责任:a)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基于自愿放弃着手的;b)
为了阻止犯罪的着手实行而撤回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或者竭
力使其他参与人放弃犯罪的着手,而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未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c)向有权机关报告将实行的犯罪的。”可见,
匈牙利对犯罪预备的处罚以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为限。而且不
处罚犯罪预备中止。(2)犯罪未遂。匈牙利刑法典第16条规定:
“行为人着手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未完成犯罪的,应以犯罪
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规定:“对犯罪未遂适用犯罪既遂
的刑罚条款。”“如果犯罪未遂是针对不可能的对象或者使用不可
能的工具实施的,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之前基于自愿放弃完成犯罪,
或者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其发生的,不应作为犯
罪未遂处罚。”可见,匈牙利在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上,区分能
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前者按照既遂犯的刑罚予以同等处罚,
对于后者则规定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此
外,匈牙利刑法典也不处罚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对因为中
止而形成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予处罚之例外。①前述情形下,

第十六章危害治安罪
**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公共危险罪
  第259条
  1.任何人以制造洪水或者以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
物质、能源或者放火引发破坏性后果的手段制造公共危险,或者
阻碍对公共危险的预防或者对其危害后果的减轻的,构成重罪,
处2至8年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至10年
监禁:
  a)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的;
  b)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比之更高的。
  3.如果公共危险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果的,处5至15年
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4.任何人过失地造成公共危险的,构成轻罪,处3年以下
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之更
高的,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
果的,处2至8年监禁。
    5.任何人实施制造公共危险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重罪,
处3年以下监禁。
  6.行为人在其制造的公共危险造成任何破坏后果之前,主
动消除该公共危险的,可以给予不受限制的减轻处罚。
妨碍公共设施发挥功能罪
  第260条
  1.任何人以破坏设备、电缆或者其他任何方法,严重地妨
碍公共设施发挥职能的,构成重罪,处5年以下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是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处2
至8年监禁;如果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
之更多的,处5至15年监禁。
    3.任何人过失地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轻罪,处3
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比之更多的,处5年以下监禁。
    4.本条所称的“公共设施”,是指公用事业设施、公共交通
设施、电信设施,还包括生产作战物资、能源或者生产基本原料
的工厂。
    恐怖主义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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