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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刑法典

  2020-06-17 00:00:00  

匈牙利刑法典 内容简介

匈牙利现行刑法典制定于1978年,历经多次修正。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刑法和适用范围;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刑罚与处分措施;刑罚的适用;前科消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关于军人的规定;解释性规定。分则包括以下十章: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侵害人身罪;违反交通规章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危害治安罪;破坏经济罪;侵犯财产罪;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匈牙利刑法典 目录

总则
 **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
 **节 犯罪行为
 第二节 未遂和预备
 第三节 犯罪行为人
 第三章 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节 刑事追诉阻却事由
 第二节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
 第四章 刑罚与处分措施
 **节 刑罚
 第二节 处分措施
 第五章 刑罚的适用
 第六章 前科消灭
 第七章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八章 关于军人的规定
 第九章 解释性规定
分则
 第十章 危害国家罪
 第十一章 反人类罪
  **节 危害和平罪
  第二节 战争罪
 第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
  **节 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罪
  第二节 妨害医疗程序、医学研究秩序与有关医疗程序的自主权利罪
  第三节 侵害自由与人格尊严罪
 第十三章 违反交通规章罪
 第十四章 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
  **节 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罪
  第二节 违反性道德罪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
  **节 破坏选举、公民投票与公民创制罪一
  第二节 违警罪
  第三节 侵害国家秘密与服役秘密罪
  第四节 公职犯罪
  第五节 侵害公务人员罪
  第六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七节 危害公共职务廉洁罪
  第八节 危害国际职务廉洁罪
 第十六章 危害治安罪
  **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三节 危害公共信用罪
  第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十七章 破坏经济罪
  ……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匈牙利刑法典 节选

nbsp;   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为顺应
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在坚定不移地
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的同时,中国政府尤
为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随着立法
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国
家和社会已经步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从而有力
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
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
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必将发挥日益重
要的作用。这一系统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理
论的引导和推动。因此,进一步重视法学研究,
尤其是外向型、国际型法学研究,无疑具有长
远的战略意义,刑法学领域亦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
简称研究院)是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建设的专门
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并
且目前系惟一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
新型学术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院
立足本国国情,在大力发展中国刑事法学研究
的同时,专设国际刑法研究院,关注国际刑法
学基础理论建设,并注重对当前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中热点、
难点问题的研究。研究院国际刑法学方面的研究力量,以本单位
的教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著
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名刑事法及国际法专家学者、国际刑事审
判机构的法官、联合国暨国际学术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研究院
的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刑法的基础理论、国际犯罪、国
际刑事审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等。研究院力图通过课题
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
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与繁荣我国外
向型和国际型刑事法学研究,以适应国家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刑事
法制建设的需要。
    “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国际型刑事
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与研究院的“京师刑事法
文库”分工不同、相辅相成。本“文库”在广义上理解国际刑事
法,拟出版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等
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专题研究、综合研究,可以是国外、境
外法典、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可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
的合作研究项目。其中,研究性著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译
著、介述书籍和工具书、资料书等当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古人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子垒土;千里
之行,始于足下。”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文库
形式的逐步积累,为我国国际刑法学和其他外向型刑法学的发展
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为法治之昌盛和社会之进步,作出应有的
贡献。
    是为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院长赵秉志谨识
    2006年6月
前言
    匈牙利位于欧洲中部,东邻罗马尼亚、乌克兰,南接斯洛文
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西与奥地利为邻,北同斯洛
伐克接壤,多瑙河及其支流蒂萨河纵贯全境。匈牙利国家的形成
起源于东方游牧民族——马扎尔游牧部落,公元9世纪时他们从
乌拉尔山西麓和伏尔加河湾一带向西迁徙,公元896年在多瑙河
盆地定居下来。公元1000年,圣·伊斯特万建立封建国家,成为
匈牙利**位国王。15世纪下半叶马加什国王统治时期是匈牙利
历史上*辉煌的时期。1526年奥斯曼土耳其入侵,封建国家解
体。1699年开始全境由哈布斯堡王朝统治。1848年爆发了科苏
特领导的自由革命斗争。1849年4月匈牙利国会通过独立宣言,
建立匈牙利共和国,但不久被奥地利和沙俄军队所扼杀。1867年
签订的奥匈协定宣布成立奥匈帝国。**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
解体。1918年11月匈牙利宣布成立第二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1919年3月21日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同年8月被帝国主
义干涉者联合武装进攻所颠覆,恢复了君主立宪政体,开始了霍
尔蒂的法西斯统治。1945年4月苏联红军在匈牙利人民配合下解
放了匈全境,1946年2月宣布废除帝制成立匈牙利共和国,1949
年8月20日成立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并颁布新宪法。1956年10月
爆发“匈牙利事件”。1989年东欧剧变,匈牙利的政治体制也发
生了重大变化,1989年10月,匈牙利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对
宪法作了重大的原则修改,决定取消作为集体国家元首的共和国
主席团,实行总统制,确立多党议会民主制和市场经济,在国家
机构中体现分权原则,决定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改称匈牙利共和
国。2004年5月1日,匈牙利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
    匈牙利较早就进行了近代意义上的刑事法立法活动,于1878
年就颁布了该国历史上的**部刑法典,一直施行到第二次世界
大战结束,在此期间未作大的修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曾经颁布过两部刑法典,**部是1961年刑法典(以1961年第
5号法案颁布),第二部是1978年刑法典(以1978年第4号法案
颁布)。1978年刑法典经过多次修正,至今仍被匈牙利共和国沿
用,2005年进行了*近的一次修正。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2个
方面:一是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二是按照
建立宪政国家的要求进行的修改。现行的匈牙利刑法典的主要内
容有:
    1.刑法典的体系
    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
**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
第三章“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第四章“刑罚与处分措施”、第五
章“刑罚的适用”、第六章“前科消灭”、第七章“关于未成年
人的规定”、第八章“关于军人的规定”、第九章“解释性规
定”。分则包括以下十一章:第十章“危害国家罪”、第十一章
“反人类罪”、第十二章“侵害人身罪”、第十三章“违反交通规
章罪”、第十四章“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第
十五章“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第十六章
“危害治安罪”、第十七章“破坏经济罪”、第十八章“侵犯财产
罪”、第十九章“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第二十章“军人违反职
责罪”。
 2.刑法典的地域效力
  匈牙利刑法典采取以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为原则,以有限的
保护管辖和有限的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权体制。需要指出
的是,匈牙利刑法典在采取属地管辖之外,还采取完全的属人管
辖。匈牙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匈牙利刑法适用于在匈牙利境
内实施的犯罪,也适用于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被匈牙利法律
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3.外国刑事判决效力的承认
  匈牙利刑法典原则上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匈牙利刑法
典第6条第l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法院所作裁判与匈
牙利法院所作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a)该外国法院所进行的刑
事诉讼活动,是基于匈牙利当局提出的指控或者刑事诉讼移转而
进行的;b)在该外国法院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行为人
所指控的行为依据匈牙利法律和该国的法律都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而且在境外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执行判决的
手段符合匈牙利法律的规定。”但该条其他条款也对之做出了相
应的限制性规定。
  4.刑法典的溯及力
  匈牙利刑法典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匈牙利刑法典第2条规
定:“对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其实施之时施行的法律进行裁判。
如果该行为按照裁判时施行的新刑法不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
的,应当适用新的刑法;在其他情况下,新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5.犯罪的概念
  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匈牙利刑法典第10条第1
款规定:“犯罪行为,是指故意地——或者在法律也处罚此类过
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地——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应
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应当是侵害或者威胁国家、匈牙利共和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人身
或者公民权利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见,匈牙利刑法典
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混合概念,与中国刑法类似。
  6.责任主义原则
  匈牙利刑法典第10条第1款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明确地宣示
了责任主义原则,即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才可
能构成犯罪。第13条、第14条还分别规定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
失的定义,第15条明确了不处罚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原则。
  7.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匈牙利刑法典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3个
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已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总则专章对这一年龄
段的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作出了有别于成年人的轻缓规定;已满
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阶段。(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匈牙利刑法典第24条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能力两种情形。但第25条规定
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
入醉态或者精神麻痹状态,在此状态下实施行为的,不能适用第
24条的规定。”   
  8.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匈牙利刑法典把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分为以下两大类:(1)刑
事追诉阻却事由。具体包括以下9类:未成年;精神病;强制和
胁迫;错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非常轻微;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没有提起自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刑事责任消灭
事由。具体包括以下5类:行为人死亡;时效;赦免;行为已
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变得非常轻微;法律规定的其他
事由。
9.犯罪未完成形态
  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两种犯罪未完成形
态。(1)犯罪预备。匈牙利刑法典第18条第l款规定:“行为人
为犯罪的实行准备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为之提供便利,或者为实行
犯罪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承诺,或者就共同实行犯罪达成合
意的,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应以犯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以犯罪预备追
究刑事责任:a)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基于自愿放弃着手的;b)
为了阻止犯罪的着手实行而撤回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或者竭
力使其他参与人放弃犯罪的着手,而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未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c)向有权机关报告将实行的犯罪的。”可见,
匈牙利对犯罪预备的处罚以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为限。而且不
处罚犯罪预备中止。(2)犯罪未遂。匈牙利刑法典第16条规定:
“行为人着手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未完成犯罪的,应以犯罪
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规定:“对犯罪未遂适用犯罪既遂
的刑罚条款。”“如果犯罪未遂是针对不可能的对象或者使用不可
能的工具实施的,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之前基于自愿放弃完成犯罪,
或者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其发生的,不应作为犯
罪未遂处罚。”可见,匈牙利在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上,区分能
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前者按照既遂犯的刑罚予以同等处罚,
对于后者则规定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此
外,匈牙利刑法典也不处罚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对因为中
止而形成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予处罚之例外。①前述情形下,

第十六章危害治安罪
**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公共危险罪
  第259条
  1.任何人以制造洪水或者以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
物质、能源或者放火引发破坏性后果的手段制造公共危险,或者
阻碍对公共危险的预防或者对其危害后果的减轻的,构成重罪,
处2至8年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至10年
监禁:
  a)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的;
  b)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比之更高的。
  3.如果公共危险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果的,处5至15年
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4.任何人过失地造成公共危险的,构成轻罪,处3年以下
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之更
高的,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
果的,处2至8年监禁。
    5.任何人实施制造公共危险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重罪,
处3年以下监禁。
  6.行为人在其制造的公共危险造成任何破坏后果之前,主
动消除该公共危险的,可以给予不受限制的减轻处罚。
妨碍公共设施发挥功能罪
  第260条
  1.任何人以破坏设备、电缆或者其他任何方法,严重地妨
碍公共设施发挥职能的,构成重罪,处5年以下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是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处2
至8年监禁;如果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
之更多的,处5至15年监禁。
    3.任何人过失地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轻罪,处3
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比之更多的,处5年以下监禁。
    4.本条所称的“公共设施”,是指公用事业设施、公共交通
设施、电信设施,还包括生产作战物资、能源或者生产基本原料
的工厂。
    恐怖主义行为罪
    第261条
    1.任何人出于下列目的,针对他人实施第9款规定的暴力
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危害公众或者具有使用枪支情节的犯罪——
    a)强迫某一政府机构、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做某事、不
做某事或者赞同做某事;
    b)恐吓一般公众;
    c)阴谋改变或者扰乱其他国家的宪法秩序、经济秩序、社
会秩序或者扰乱某一国际组织的运作,构成重罪,处10至15年
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2.任何人出于第1款a项规定的目的强制占有数额较大的财
产或者物品,向政府机构或者非政府组织提出要求,以满足要求
作为避免损害、破坏所涉财产、物品或者归还所涉财产、物品的
交换条件的,应当根据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时具备下列情节的,可以对行为人给予不受限制的减
轻处罚:
    a)在发生任何严重后果之前放弃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
罪行为的实施;
    b)向有权机关供认其行为,并配合有权机关防止或者减轻
犯罪行为的后果、抓捕其他共犯人或者阻止其他犯罪行为的。
  4.任何人阴谋实施第l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犯罪,或者实施
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重罪,处5至10
年监禁。
  5.任何人在恐怖组织中煽动、建议、邀约、参与、协力实
施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以提供意图用于这些活
动的工具、为支持这些活动提供或者筹集资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支
持恐怖组织的手段参与帮助、教唆这些犯罪行为的,构成重罪,
处5至15年监禁。
    6.如果第5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在有权机关知悉
其行为之前向有权机关供认其行为,并揭露该犯罪行为的具体情
节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7.任何人威胁实施第l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构成重
罪,处2至8年监禁。
    8.掌握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可靠情报的任何人,未及时地
向有权机关报告的,构成重罪,处3年以下监禁。



匈牙利刑法典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朦朦胧胧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 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菲律宾刑法典》(独译)、《保加利亚刑法典》(独译);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法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匈牙利刑法典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7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