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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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

作者:周忠海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734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
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
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
国就产生了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
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
    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
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
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
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
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规章制度,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领域中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建
立在“地球一体”[1]概念上的国际法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法”。其主体主要是国
家和国际组织,其渊源是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
 力的方式或事实,包括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宣言与决
议,司法判例和著名学说为其“辅助性渊源”。
  二、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
法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形式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
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
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
个新的法律部门,它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
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
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
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以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
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合
作上,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
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
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
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
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
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
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全世界、全球
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
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
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它处于多种学科
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1.国际环境法的边缘性,表现在它与许多国际法部门的交叉和密切联系上。国际
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水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等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
影响。



国际法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周忠海  男,1945年生,河北省沙河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
系,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学专业、军事法学专业
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国
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特
聘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兼职教授,中国海洋大
学兼职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大百科
全书》第二版(国际法卷)主编,中国民航总局特聘专家等。曾参加《联合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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