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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2020-06-17 00:00:00  

国际法 本书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
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
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
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
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
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
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
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国际法 节选

br />     构建和谐世界是新世纪的主旋律,也应是国际法的宗旨和目的。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范围急剧扩大。它从被用于调节正式外交,扩大
到处理*多样的国际活动,从贸易到环境保护,从人权到科技合作、商业、文
化、安全、发展等领域建立了新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多边机构。今天很难想象哪
一个社会活动领域不必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规章的制约。国际法正在从
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向着国际合作的国际法转变和发展。而我国则在这一转变
时期适时地提出“和谐世界”这一蕴涵着和平、发展和合作的新概念。我们应
该跟上形势,认真学习一点国际法知识。在国与国的层面上,我们应该以国际
法手段保护国家利益,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现代国际法是动态国际法。我们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动
向,指明一些特征。我们还不能为现代国际法建立一个完整和严格的科学体
系。现代国际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今后的
努力。此外,国际法的内容非常丰富,范围十分广泛,且越来越广泛。国际法
已成为一门庞大的学科,成为一种能够满足迅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社会正常
需求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艺术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正确制定和贯彻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倡导和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
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我
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还通过和平谈
判的方法和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和澳门
问题,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国际法在促进
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
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
    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是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实
现和平发展的重要条件。和谐世界的内涵是国际政治的多极化,其外延是世
界政治民主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各国的和谐相处,通过国际合
 作,有效应对各种新的问题和挑战,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目标,成为国际社
会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与当前国
际形势的发展尚不适应,对一些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一情况与我国作为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大国地位是极不相称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如
何掌握和运用国际法在经济领域中的原则和规则以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成为
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国际法学研究,加
快培养国际法方面的高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改革开放事业面临的新形
势、新任务。
    因此,在《国际法》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是一个庞杂的艺术体系,必须下大工夫去学习和研究。
    2.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
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我们在坚
持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突出了新发展、新案例和中国的
国际法实践。
    3.在国与国的层面上,应以国际法手段保护国家利益,构建和谐的国际经
济新秩序。以国际法为手段对个人加以保护,这是当今国际法律秩序的主要
目标之一。
    4.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应当注意美国的全球化和
全球的美国化这种值得注意的趋势。
    5.我国要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投资,不断拓展海外市场,积极为
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我们要加强保护中国海外利益。
    6.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现行国际法规则发展了传统国际法,反映了国
际法今后的一些发展趋势,如人权保护,国家责任的规则等。
    7.我们要通过外交途径,但也不排除今后会采用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我们一定要考虑国外和国内两个大局,要学会利用和使用国际规则。
    8.从国内法视角研究国际法是不可取的,以经济学的观点研究国际法,也
是不可取的。我们现在应该放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分野,而
将国际法统一地融合在’一起去研究。集合力量,为国家利益服务,为21世纪
国际法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未来的国际新秩序将是对现存秩序的某些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国内管辖
与国际管辖的范围。在某些领域,国家管辖的范围将会有所缩小,而国际法的
 管辖范围将相应有所扩大。各国愈来愈重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一国内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则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因素。越来越多的
国内问题需要放在世界的背景下来思考和处理。我们要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
根本利益作为外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放在
**位。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
关系,努力寻求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同所有国家开展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要
增强外交工作的创造性、主动性、进取性,维护和拓展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
从事国际法工作的同志需要兼顾两个大局,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自觉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外交外事领域的大政方针,着重研究
和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国际法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促进
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我们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的利益服务。
构建和谐世界是我国外交工作的新发展和新理念。如何与世界各国通力合
作,推动实现这个理念,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国际法和从事
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同事们加强加深有关的研究,国际法研究要在构建和谐世
界的过程中有正确的定位,发挥应有的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教材便是为
适应上述要求,达到培养21世纪高质量国际法人才这个目标而编写出版的。
    《国际法》教科书在大量搜集材料、研究新的动向和发展的基础上写成,力
求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
外*新研究的优秀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
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我们尽力将每个问题的全貌反映出来,特别是将我
国学者的意见和贡献反映出来,并力求客观、中肯、准确、精当和完整,有理有
据,有分析,力戒空泛,同时也适当对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为国际法在我国
进一步的普及和发展,培养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尽吾等绵薄之力。
    周忠海

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节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不断恶化,使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趋
势和首要任务。一次次的人类环境会议,数量众多的国际组织,身处环境危机中已经
醒悟的个人,高涨的环境保护意识,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浪潮,为新时代提供法律基础
的国际司法实践,刻不容缓的生存危机等,催生了一个因应现实的新的法律部门——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定一套国际环境法基本规
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样、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不一样、经济基础存在差异的各国
共存于惟一的地球”这一事实决定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要求各国在经济发展和
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各国由此而有了协调其利益和意志的
必要性和可能性。《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就是世界各国为保护人类环
境而协调意志的一个例子。如果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的地球环境遭到毁
灭性的破坏,那各国的经济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甚至崩溃。正如《21世纪议程》所说,
“各国政府认识到,现在需要有一种新的全球性努力,要将国际经济系统的要素与人类
对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的需求联系起来。”
    可见,国际环境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际社会因应环境保护需要进
行广泛合作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
领域,例如,禁止权利滥用、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等等。它是关于国
际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当然,我们必须明确,国际环境法是国
 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
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
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有关的条约和国际习惯。当
然,从广义上看,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和
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而发生的关系的各种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是在现代政治、经济、
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表现为法律规范,
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
以国家的共同制定或认可作为立法方式,以国家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作为实施的
保障。它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
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
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
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
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包括诸如为保护环境
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
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
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
国就产生了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
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
    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
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
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
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
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规章制度,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领域中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建
立在“地球一体”[1]概念上的国际法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法”。其主体主要是国
家和国际组织,其渊源是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
 力的方式或事实,包括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宣言与决
议,司法判例和著名学说为其“辅助性渊源”。
  二、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
法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形式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
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
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
个新的法律部门,它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
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
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
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以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
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合
作上,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
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
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
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
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
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
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全世界、全球
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
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
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它处于多种学科
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1.国际环境法的边缘性,表现在它与许多国际法部门的交叉和密切联系上。国际
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水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等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
影响。



国际法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周忠海  男,1945年生,河北省沙河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
系,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学专业、军事法学专业
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国
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特
聘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兼职教授,中国海洋大
学兼职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大百科
全书》第二版(国际法卷)主编,中国民航总局特聘专家等。曾参加《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起草委员会工作,参加我国多部法律的起草讨论工作,多次赴国外
和我国港台地区讲学。主要著作有:《国际法》、《周忠海国际法论文集》、《中
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科技
进步与海洋法的发展》、《国际法学述评》等。曾发表《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
的地位和作用》、《国家主权与人权》、《WTO规则与国际法》及《论国际海洋法
法庭的管辖权》等100余篇重要学术论文。
    马呈元男,1956年生,山西省孝义市人,法学博士。1993—1994年于美
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学习;2001年1~5月于美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
习。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理事。主
要著作有:《国际公法》、《国际法学述评》、《国际犯罪与责任》、《试论皮诺切特
的豁免权》等。曾发表《论国际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论国际刑法的性
质》、《论国际犯罪责任的若干原则》、《论对国际犯罪的属地管辖原则》等数十
篇学术论文。
    李居迁  男,1971年生,河南省南阳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
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空间法学会
理事,北京市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1年秋在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短期学习。曾在韩国高丽大学进行过一
年的国际项目研究。2004~2005年在韩国国立汉城大学担任访问教授。主要
 著作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国际法学述评》、《国际经济法》、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欧洲合同法》(译著)、《世界贸易体制下的
中国》(译著)等。曾发表《国际法——变动世界中的公平和正义》、《国际法的
强制性》、《WTO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WTO上诉程序简论》、《反
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WTO保障条款的源流和法律特征》等数十篇
论文。
    林灿铃  男,1963年生,福建省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副主
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修订框架研究顾问组专家。主要著作有:《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
《国际法学述评》、《环境伦理学》、《国际环境法》等。曾发表《论跨界损害的国
家责任》、《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环境
问题的国际法律调整》、《英美法对日本刑事程序制度的影响》(编译)等30
余篇。
    凌  岩  女,1949年生,北京市人,法学硕士,荷兰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文凭
(1992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曾任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法律官员,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外空法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国国际法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年刊编委。主要著作有:《跨世纪的海牙审判——记前
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评释》、《国际法案例教程》、《国际

国际法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74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