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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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作者:郭孝实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302238492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0-10-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节选

《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的读者对象为法律专业人士,亦可供社会一般读者阅读参考。公正作为一种理念和价值,一直被人类不懈追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司法救济体制的程序性、后发性、被动性、合法性以及成本性这几个特征,带来了被侵害人无法顺利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效率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刑事被害人游离于司法救济的程序之外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救济体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作者从司法的性质、目的、价值、理念阐述了司法预救济制度得以构建的理论根基以及建立司法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创造性地提出在现有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建立司法预救济制度和司法再救济制度,以此来弥补现有司法救济体制的某些不足,*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相关资料

插图:预先应急垫付这一司法预救济措施从时间阶段上来看,适用于整个司法预救济制度可能介入的阶段。从内容空间上看,既适用于民事司法程序,也适用于行政司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民事案件中,侵权人拒不履行垫付义务和先予执行的决定完全有可能会造成被侵权人生活上的极度困苦,以至于缺乏生活所需的必要经济条件。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以及拖欠农民工薪水的案件。被侵权人本身的生活条件就比较贫困或者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需要依靠侵权人的经济给付维持生活,此时侵权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就必然会使被侵权人的境遇“雪上加霜”。被侵权人此时根本无法承受漫长的司法救济程序结束,等待司法裁判生效后侵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在行政案件中,侵权一方是具有强势地位的国家机关,被侵权一方是行政相对人。二者本身在地位上就不具有平等性,侵权的国家机关通过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不合法的行政征收、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作出,都容易极度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此时就需要通过申请获得司法预救济中的预先应急垫付给予的救济,及时弥补自身受到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更为明显,在涉及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往往因犯罪行为而致使自身的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遭到严重破坏,以致失去了最基本的行为能力和生活能力。更有甚者,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丧失了生命权,无法再履行生前承担的抚养、赡养义务,致使其整个家庭丧失了基本的维持生活能力。此种情形下,通过司法预救济制度由法定机关预先代侵权人垫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可以及时保护刑事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庭的基本生活,这也保证了刑事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庭受到的侵害不会在司法救济程序中恶化和加剧。所以,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预先应急垫付这种司法预救济的措施都有其“生存”的可能和必要。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司法预救济的具体实施机关就应该预先代替侵权方垫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 作者简介

郭孝实,法学博士,高级职业指导师。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党委副书记、副团长。著有融入社会丛书《塑造自我》、《善待他人》、《适应社会》、《追求辉煌》和诗集《心夜相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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