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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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锋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1103659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0-09-01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本书特色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是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内容简介

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编号09yjc820067)的结题成果。本书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道德到法律的逻辑规律,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曲折进路为切入点,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发展趋势作了动态的分析,并从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多维视角探究自然权利的正当性,阐述了自然权利的发现及其道德关怀、自然权利的法律关照。在深入考查自然权利面临的法律现实困境与缘由的基础上,指出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必须既着眼于宏观方面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法的构建,又着力于微观方面自然权利司法救济机制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本书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律化的实践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制度设想.对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读者群提供了一个较为新颖和宽泛的视野导读。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目录

**章 人与自然关系的曲折历程
 **节 人类文明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二节 东西方的早期自然观
  一、西方哲学家的自然观
  二、中国自然观的历史轨迹
 第三节 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层解读  
第二章 自然权利的发现及其道德关怀
 **节 权利的正当性问题考原
  一、权利的正当性内涵
  二、权利正当化的基础和方式
 第二节 自然权利成立条件之一——自然的主体性
  一、自然主体性的哲学理论依据
  二、自然主体性的现实依据——生命之间的自然本性关系
  三、自然主体性的现实依据——生命的自主权利
 第三节 自然权利成立条件之二——合乎道德性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节选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编号09YJC820067)的结题成果。《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道德到法律的逻辑规律,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曲折进路为切入点,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发展趋势作了动态的分析,并从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多维视角探究自然权利的正当性,阐述了自然权利的发现及其道德关怀、自然权利的法律关照。在深入考查自然权利面临的法律现实困境与缘由的基础上,指出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必须既着眼于宏观方面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法的构建,又着力于微观方面自然权利司法救济机制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律化的实践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制度设想.对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读者群提供了一个较为新颖和宽泛的视野导读。

通往自然之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法律规制 相关资料

二、生物中心论: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存在物如果说,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者关注的仅是动物个体的福祉和利益,具有局限性。那么,20世纪初叶产生的生物中心论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生物中心论认为,不仅动物有“权利”,而且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物一般说来都有其自身的“内在的价值”,因此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这是以敬畏生命的理念为基础的。法国伟人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zter)是20世纪最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他首次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到其他所有生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1943年,施韦泽在其代表著作《文明与伦理》中详细阐述了其所倡导的敬畏生命伦理观,他认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阻止生命的发展”。他指出,哲学要使伦理学成为一种能实行的义务和命令的规则化体系。如果只承认人的原则,伦理就不可规则化,如果把爱扩到一切生物,就会承认伦理的范围是无限的。所以,为爱一切生物的伦理学制定细则,这是当代的艰巨任务。生物中心论的另一代表人物是P.W.泰勒,他在《尊重大自然》一书中写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做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即“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为整体的生物共同体”,尊重“生物共同体”就是承认构成共同体的每个动植物的“内在的价值”。P.W.泰勒认为,生命体之所以具有内在的价值,是因为生命体是“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存在物”。他区别了靠评价而被承认的主观价值(value)与作为客观价值而存在的“善”(good),由此主张只有生命体才是具有自身“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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