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作者:《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汇编组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28061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0-10-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本书特色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内容简介
今年是《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一百年。百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中国著作权法治在历经变化与沉浮中,走过了自己独特的历史,形成了自身的传统。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中国的著作权法治面临新的挑战,它必须与时俱进,无可选择地进入现代化。
现代著作权法治的发展,与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思想、传统文化、传统观念对今天、对未来,都具有无法割断的深刻影响。“述往事,以知来者。”唯有廓清历史,才能认识今天,预知未来。梳理总结百年来中国著作权法律的历史,既有长远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意义,也有巨大的文化价值。著作权法律文本是研究著作权法律历史的**手材料,它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国家、社会和公众对著作权所能达到的认知水平和权威表达,也是著作权法律实践的蓝本,对研究法律历史具有特殊的、无可替代的价值。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目录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节录)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节录)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节录)
钦定宪法大纲(节录)
大清著作权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约法(节录)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宪法(节录)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5月14日公布制定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节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节录)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4月27日公布修正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节选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内容简介:现代著作权法治的发展,与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思想、传统文化、传统观念对今天、对未来,都具有无法割断的深刻影响。“述往事,以知来者。”唯有廓清历史,才能认识今天,预知未来。梳理和总结百年来中国著作权法律的历史,既有长远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意义,也有巨大的文化价值。著作权法律文本是研究著作权法律历史的**手材料,它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国家、社会和公众对著作权所能达到的认知水平和权威表达,也是著作权法律实践的蓝本。对研究法律历史具有特殊的、无可替代的价值。基于此,我们收集、整理了到2010年为止,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现的基本全部的著作权法律文件,汇编成《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一书。
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 相关资料
插图: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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