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作者:焦泉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115233943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10-09-01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
知识产权概论 节选
《知识产权概论》从知识产权研究的专业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规范的研究模式,在总结目前国内、国际研究*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颖的研究观点。全书以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大部分为框架,详细介绍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内容。全书内容详略得当,成文思路清晰.较其他同类书籍更具有法律实务指导性和可读性。《知识产权概论》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复习思考题,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需要具体案例分析的读者,可以直接与作者联系。《知识产权概论》适合作为法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教育学类等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供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网络媒体工作者等阅读使用。
知识产权概论 相关资料
在传统民法中,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必有体有形”。这种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度惯性保持到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作品、商标、专利技术、未公开的信息等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发生在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中,它们均不具有传统物权法上的“形”与“体”的特征,且具有稀缺性,其虽然无形,但可以进入交易领域,并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确实能够带来有形财产的增加。例如.对专利与商标的使用,可以为商品带来高额的附加值,使该商品的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这种附加值的来源就是知识产品的财产性。知识产品是来源于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数量较为有限且能够带来精神与物质双重价值的智力创造成果,符合财产的判断标准与要求。与知识产品有关的财产关系,当然应归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之列。2.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相比,知识产品在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方而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人们对它的占有只是一种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可以为他人具体占据,但对于作为智力活动产物的知识产品来说,他人不可能进行这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与控制。(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要获得民事法律保护,就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这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并且不会像有形物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即知识产品不可能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其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的届满而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可见,知识产品是一种不同于有体物的无形财产。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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