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郭禾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300125770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特色
《知识产权法(第4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编 导论**章 知识产权概述**节 知识产权的概述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章 作品**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保护期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节 著作权的主体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六章 邻接权**节 邻接权概述第二节 邻接权的内容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节 概述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第九章 法律责任**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节 侵害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第三节 侵害著作权的犯罪及法律责任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章 专利的种类**节 专利法概述第二节 发明第三节 实用新型第四节 外观设计第十一章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节 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第十二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节 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第二节 专利权产生的积极条件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节 专利申请第二节 专利审查第十四章 专利权**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节 专利侵权的判断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六章 商标概述**节 商标第二节 商标法的历史与现状第三节 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第十七章 商标法中的有关主体**节 商标权人第二节 商标行政管理机构第十八章 商标的种类**节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第二节 产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第三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等级商标第四节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第十九章 商标权**节 商标权的产生方式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件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续展与无效**节 商标注册的程序第二节 商标权的续展与商标变更第三节 商标争议程序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保护**节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第三节 侵权纠纷的解决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第二十三章 假冒行为**节 假冒行为概述第二节 假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第三节 假冒产地或原产地的行为第四节 其他假冒行为第五节 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节 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五章 商业诽谤行为**节 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节选
《知识产权法(第4版)》内容简介: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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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严格说来,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不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个性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间的差异,还包括构成此同时也包含于彼中的一些共性。我们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便是就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言的,前述债权、物权等同样具备民事权利的属性。长期以来,许多教科书在论及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都标称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但这些说法能否经得起严格推敲尚存疑问。下面进行简单分析。首先,民事权利无不为权利人所专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何以专有性为其特征?只要法律上承认因某一事件或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这其中的权利即具有专有性。故而专有性只能被认为是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的属性,而非特征。其次,所谓地域性是指一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他国有效,比如一项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技术并不因其在中国的专利权而在其他国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然而任何法律都仅在其法域内有效,这导致因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也必然具有地域性,即任何因法所生之权利必然在特定法域内有效。换言之,一切权利都只能依照权利产生地有效之法律而受保护。法律通常没有域外效力,这致使权利具有地域性。即便是物权也是一样,在不同的国家针对同一有体物的物权分别源自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其内容也未必相同,但各自均在自己的法域内有效。这说明一切法定权利都是有地域性的,可见地域性也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这一结论并不是要否认一国的知识产权不在他国当然有效的事实。从法理上看,一切权利都不可能在他国当然有效。他国法律所承认的往往只是某一事件或行为,即只有当某一事件或行为依照他国法律被当作法律事实时,他国法律才据此授予其权利,并依他国法律予以保护,反之便不授予权利。比如,甲在荷兰合法地购买了含有某种特殊成分的香烟,依当地法律甲对该香烟拥有所有权。如果将这种香烟带到新加坡贩卖,甲在荷兰因购买该香烟而得到荷兰法承认的所有权,便可能得不到新加坡法律的保护。因为依照新加坡法律,甲在荷兰购买这类香烟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即使是作为物权之一的所有权,也不可能在法域之外当然有效。严格地讲,一些教科书中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实际上是各国法律对特定事件和行为是否构成本国法上的法律事实的态度所致,而绝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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