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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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开 本:32

书号ISBN:9787509321034

定价:10.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川附求——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法规提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用版) 目录

**章 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备案][抽查][适用范围]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例外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两类人员]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群众性消防工作]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群众性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执行任务时优先通行]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第五十条【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消防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公安消防执法原则]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第七章 附则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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