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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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作者:于国旺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111303282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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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一个主体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为这样的报告主体:①负有控制和部署资源、提供产出和成果、执行部分(假定该主体已包括在预算中)或全部预算的管理责任,并能对其绩效负责。②主体包括的范围应当能使其财务报表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意义信息。③存在可能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这些使用者对报表中的信息感兴趣,并能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他们作出资源分配和其他方面的决策,并确定主体对资源的部署和使用负责。以这些条件为依据,那么组织(特别是更大的组织)则可以被视为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而预算账户和项目则不是。这种定义报告主体的方法使组织可以在内部建立起受托责任,并仍然能使它们提供有关其所负责项目的信息。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其发布的第14号政府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主体》(1991)中认为,定义财务报告主体所依据的概念,是当选官员需要向他们的选民解释他们的行为。而且,财务报告的目标之一,是向使用者提供一个有助于其评价当选官员的受托责任的基础。因此,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应当以受托责任为基础。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①基本政府。②基本政府负有财务责任的组织。③那些就其与基本政府的关系的性质和重要性来说,如果不将其纳入报告主体财务报表将会导致财务报告误导和不完整的组织。通常情况下,基本政府是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核心。但除基本政府之外的其他政府组织,如组成单位、合资经营单位、共同控制组织、其他单独呈报财务报告的政府,如果他们单独发布财务报表,那么他们也是其自身财务报告主体的核心。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应当传送关于组成单位及其与基本政府之间关系的信息,从而能够让使用者在基本政府和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之间作出区分,而不要让使用者形成一种基本政府与其所有组成单位是一个法律主体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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