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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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传

朱元璋传

作者:陈梧桐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55900535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7-03-01

出版社:河南文艺出版社


  胡惟庸党案前后延续十几年,仅公、侯一级被列入胡党名单的就有22人,其中淮西籍的公、侯多达12人,占到一多半,先后诛杀了3万多人。就连“屡推为开国文臣之首”(《明史》卷一二八,《宋濂传》)的宋濂,在退休之后,因其长孙宋慎涉胡党之案,他举家连坐被刑,宋慎及其父宋璲坐法死,宋濂缘皇太子与马皇后力救,于十三年九月被贬谪茂州(治今四川茂汶)。第二年五月,宋濂以72岁高龄走到夔州,忧愤成疾,“不食二十日。晨起索纸笔书《观化帖》,端坐而逝”(孙锵:《潜溪录》卷三,郑楷:《翰林学士承旨宋公墓志》)。一案株连如此之广,自然要引起臣民的怀疑和议论。朱元璋于是特命刑部尚书杨靖将案犯的供状辑成《昭示奸党录》三编,冠以朱元璋将近4000言的手诏,陆续予以公布,算是为胡案画上一个句号。
  由于朱元璋严酷的封建专制统治,胡案事发后,时人大多不敢加以记载,而辑录案犯供状的《昭示奸党录》后来又佚失不存,仅在个别史著如钱谦益的《太祖实录辨证》中抄录了个别段落,难以窥其全貌。时过境迁之后,史实的真相已经模糊不清,许多史书只能根据某些史籍一鳞半爪的记载,加上自己的揣测,来加以叙述。于是便出现了歧异迭出、真假混淆的诸多记述,令人莫衷一是。比如,雷礼在《国朝列卿记》卷一《胡惟庸传》中引《国琛录》的记载云:“太监云奇,南粤人,守西华门,迩胡惟庸第,刺知其逆谋。胡诳言所居井涌醴泉,请太祖往视。銮舆西出,云虑必与祸,急走冲跸,勒马衔言状。气方勃崒,舌不能达。太祖怒其犯跸,左右挝捶乱下,云垂毙,右臂将折,犹奋指贼臣第。太祖乃悟,登城眺顾,见其壮士披甲伏屏帷间数匝,亟返棕殿,罪人就擒。”将胡惟庸罪行的揭发归功于所谓云奇告变,与《明史》所记涂节、商暠告发迥异。类似彼此相左的记载,不胜枚举。因此,明清以来不少史学家不断搜集史料,排比考订,力图弄清事实的真相。明末清初的钱谦益、潘柽章分别撰有《太祖实录辨证》《国史考异》,对胡案做过深入的考辨,指出云奇告变是“凿空说鬼”、《明太祖实录》所载李善长罪状“不胜舛误”。1934年6月,吴晗在《燕京学报》发表《胡惟庸党案考》一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所谓云奇告变、如瑶贡舶、封绩使元以及胡惟庸勾结李善长通倭款虏诸事纯系向壁虚构,可谓确论。但吴晗的翻案有点过头,他连胡惟庸毒死刘基、贪污受贿、朋比为奸特别是谋反的罪行也一并推翻,把整个胡惟庸党案都说成是彻头彻尾的大冤案。此后有不少学者沿袭这种说法,进而认定胡惟庸谋反的故事是编造的。这种说法有悖于史实,显然无助于人们对明初历史的了解,也无助于对胡案的作用和影响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胡惟庸毒死刘基、贪污受贿、朋比为奸的具体史实,前面已经讲述,此不复赘。这里着重谈谈吴晗否定胡惟庸谋反的问题。《胡惟庸党案考》一文,先是否定胡惟庸决心起事谋反的动机。文中列举史籍关于胡惟庸案发前决心谋反的两种记载,一是《明史?胡惟庸传》:“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一是《献征录》卷一一所录王世贞撰《胡惟庸》:“会其家人为奸利事,道关榜辱关吏。吏奏之,上怒,杀家人,切责,丞相谢不知乃已。又以中书违慢,数诘问所由。惟庸惧,乃计曰:‘主上鱼肉勋旧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宁先发,毋为人束,死寂寂。’”然后写道:“同样地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笔法,但所叙的事却全不相符,一个说是惟庸子死,一个说是惟庸家人被诛。”吴晗未明言何种说法对,何种说法错,或者二说皆错,但言外之意非常明确,那就是二说既然不相符合,就都不可信。因为紧接着,他这样写道:“根据当时的公私记载,……在胡案初起时胡氏的罪状只是擅权植党。”“我们找不出有‘谋反’和‘通倭’‘通虏’的具体记载。……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后胡惟庸的谋反便成铁案。”意思是说,在洪武十二年九月胡惟庸被捕入狱直至十三年正月被杀,朱元璋并没有给他加上谋反的罪名,后来编造“通倭”“通虏”的罪状,直到洪武二十三年后才将胡惟庸的谋反弄成铁案。这种说法,与史实并不相符。因为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杀后,第二天朱元璋对文武大臣宣布胡惟庸的诸多罪状,其中就有“谋危社稷”四个字。“谋危社稷”指的就是谋反,属于不可赦免的十恶大罪之首。《大明律》的《名例律》及《刑律》,对十恶大罪中的谋反罪,都明确注明:“谓谋危社稷。”吴晗的论文虽然也征引了朱元璋对文武大臣宣布胡惟庸罪状的这段谕词,遗憾的是他没有弄清“谋危社稷”一词在明代法律中的真正含义,却说找不出当时有说胡惟庸谋反的具体记载。
  胡惟庸党案是明初皇权与相权矛盾冲突的产物。胡惟庸独专省事,任相之后,不仅在经济上贪污受贿,而且在政治上拉帮结派,打击异己,飞扬跋扈,擅专黜陟,藏匿于己不利的奏章,侵犯了皇权,*后发展到策划谋反,他的被杀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而朱元璋大兴党狱,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胡案一发生,他就乘机搞扩大化,“余党皆连坐”,这些被株连的“余党”有的是冤死鬼。此后,他将罪名步步升级,用以打击一部分恃功骄横、飞扬跋扈的功臣,这些则纯粹是冤假错案了。因此,就整个案件来说,是真真假假,有真有假,真假混淆。我们必须进行细致的辨析,分清哪部分是真案,哪部分是假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整个案件的作用和影响做出正确的评价,既看到朱元璋通过此案清除部分骄横跋扈的勋臣,产生了促进社会安定、经济恢复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看到朱元璋所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冤杀了大批无辜的将臣,造成政治的恐怖,出现人人自危,“多不乐仕进”的消极影响(参看拙作《胡惟庸党案再考》,《明清论丛》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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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教授的这本大著,无论是在对朱元璋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上,尤其是史料的掌握上,都chao越了吴晗,是时下出版的几本朱元璋传中zui有学术价值的一本。陈著与吴著,在朱元璋的研究史上,堪称‘双峰对峙,两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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