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文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国际人权文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作者:张伟主编 开 本:26cm 书号ISBN:9787504746399 定价:120.0 出版时间:2013-07-01 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
后记
国际人权文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节选
52.就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至(丁)项而言,缔约国须立即“采取步骤”(第二条**款),争取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人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缔约国至少须通过并执行一项国家教育战略,该战略包括依照《公约》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这项战略应包括一些机制,如受教育的权利的指标和基准等,据以密切监测所取得的进展。 53.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戊)项之下,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学校奖学金制度,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积极“发展各级学校的制度”这项义务,强调了缔约国承担的确保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提供受教育的权利的主要责任。 54.缔约国必须制定“*低教育标准”所有依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建立的教育机构均须符合这些标准。缔约国还须建立一项有透明度的、切实有效的制度,以监督此类标准的执行。缔约国没有为依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建立的机构供资的义务,但是,如缔约国决定为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捐助,此种捐助不得含有任何被禁止实行的差别待遇。 55.缔约国负有确保社区和家庭不依赖童工的义务。委员会尤其申明教育在消除童工现象方面的重要性,还特别申明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恶劣形式童工的公约》(第182k号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载的义务⑤。此外,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缔约国必须消除阻碍女童、妇女及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接受教育的性别上的成见和其他成见。 56.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提请注意这一点:各缔约国都有义务“单独采取步骤,或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尤其是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采取步骤”,以争取充分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二条**款和第二十三条,《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普及教育世界宣言》第十条,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部分第34段等都强调,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充分落实受教育的权利。在国际协议的谈判和批准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文书不对受教育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作为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充分考虑到受教育的权利。 57.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确认,缔约国的“*低限度核心义务,是至少确保《公约》阐明的各项权利的落实,包括‘基础教育’的落实达到*低限度基本水平”。从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这项核心义务的内容是:保障在不歧视基础上进人公立教育机构学习的权利;确保教育与第十三条**款规定的目标相一致;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甲)项的规定,为人人提供初等教育;通过并执行一项国家教育战略,该战略包括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确保在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涉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教育机构,但此类机构须符合“*低限度教育标准”(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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