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哲学(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社会政治哲学(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

社会政治哲学(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

作者:罗伯特·L·西蒙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300100951

定价:50.0

出版时间:2009-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我们应如何理解合法的政治权威或合法性的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这种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论家们混淆了合法权威的本质或内容的问题(我们在此集中讨论这些问题),关于权威的基础或理由的问题则有着更多的分歧(我们以后将讨论这些问题)。混淆和分歧的根源还在于,是将论述集中于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权威或合法性(le—gitimacy),还是集中于政府(或政治体制)的权威或合法性。此处的问题是清晰的,但并不是独立的,因为政府可以是非法的而它们所统治的国家则不然,但非法的国家不可能拥有合法的政府(纯粹程序性的、非道德意义上的“合法”除外)。尽管我在此将同时讨论国家和政府,但是我的论述应该被理解为首先是关于国家的而不是政府的权威或合法性。在我看来,无论政府拥有怎样的权威,其来源只能是自己的国家所拥有从而授予特定政府的权威。
对政治权威或合法性*通常的理解,是将其看作国家的一种道德权利,其行为方式对于现行正派国家的行为是决定性的,尤其看作一种行使这些国家主要的司法和行政职能的权利。具有合法权威的国家拥有“统治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为自己管辖下的人们(在可容忍的道德限度内)制定法律,并通过威胁和使用(如果有必要的话)法律制裁来强制人们遵守这部法律。在政治权威问题上的主流哲学观点,将自己所赖以成立的权利推及更远。合法国家不仅拥有命令和强制的权利;它们还拥有发布命令和要求遵从的权利。合法国家不仅要求行使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政治职能,还要求来自其臣民的遵从和支持。以此来理解,政治权威所赖以存在的权利就被看作正是臣民政治义务(即支持并遵守有效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般道德要求)的逻辑相关项。这样来看,政治权威的理由和政治义务的理由至少有着部分的一致性。
  这种对政治权威或合法性的理解并不是无可挑剔的。一些哲学家认为,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不应该被看作是相关的[比如,拉顿森(Laden—son),雷兹主编,l990年;萨托里厄斯(Sartorius)和格林纳沃尔特(Greenawalt),埃德蒙德森(Edmundson)主编,1999年]。权威所赖以存在的权利,或者被说成只是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或特权(privi-1ege)]——不与任何义务相关;或者被说成是要求权(claim right)(即确实与他人义务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政治义务相关。**种意见——政治权威权利只是自由——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是,如果我们认为国家享有合法权威,当然也就认为它至少有权清除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对抗性规定(比如通过国内治安维持会成员或敌对国家来实现),因而它拥有的权利就是其他部门不进行“对等管理”(competitive governing)的义务。但是第二种意见——政治权威在于与政治义务无关的要求权——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认为现实国家要求臣民服从,而不只是有权利运用强制手段来控制人民(就像我们认为动物园管理者有权利运用强制手段来控制动物园里的动物一样)。传统的国家要求旨在臣民的服从和支持(甚至在于他们的忠心和忠诚),而不只是在于控制他们的手段。所以,对于任何“政治权威的合理性证明”来说,如果它不能证明这些进一步的要求是合理的,它的保守主义雄心就会受损(见下文),从而不能证明现实的正派国家的核心实践是合理的。
  因而,我将集中于对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的论述,把这些(至少部分地)看成道德的关联项。要求拥有权威或合法性的现实国家,一般都做出三种权利要求,所有这些要求都与道德要求相关——包括其臣民的政治义务在内。国家要求拥有对其臣民(即处于他们所要求拥有的法定管辖范围之内的那些人)的权利,对外侨(即处于其管辖范围之外的那些人)的权利,以及控制一片特定地理区域的权利。所要求的对外侨的权利是与外侨的义务——不干涉或不侵犯国家行使其司法和行政职能的权利——相关的,而所要求的对领土的权利是与所有其他国家的义务—一不反对或争夺该国家的领土控制(territorial contr01)——相关的。*后,合法国家所要求的对臣民的权利(除与其他因素相关之外)是与公民所承担的服从和支持的政治义务(包括他们不能试图建立对抗性的中央国家机构并且不能抵制合法的国家强制手段的义务)相关的。
  哲学难题
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的难题,传统的哲学考察在本质上一直是保守主义的。也就是说,这种方案一直想表明,我们怎样才能为(许多人的)直观确信(intuitive conviction)——正派的国家事实上拥有合法的政治权威,并且正派国家的公民事实上对这些国家承担支持和遵从的一般义务(正如这些权威和义务的观念在上文中所详细说明的那样)——提供合理性证明。当然,情况可能是,普通国家所拥有的权利比它们所要求和强调的权利要有限得多。普通公民所拥有的义务可能比他们或他们的政府假定的义务要狭隘得多,或者完全的政治义务可能远不如通常假定的义务适用的范围广泛。或者正如无政府主义者(anarchists)所坚持的那样,所有(可能的或现实的)国家事实上都可能缺乏统治权利的所有成分,而所有(可能的或现实的)公民都可能缺乏甚至有限的政治义务。迄今为止,只有很少一些严肃的哲学家为这些可能性进行了辩护;但是,至于用不同方法对义务和权威所做的可接受的论述,为什么仅仅因为其结论不符合我们在此主题上的前理论信念(pretheoretical belief)就应该将其看作一种失败,这肯定是不明确的。因此,我们将考察试图为一种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问题上的保守主义结论提供积极的哲学论据的做法,但是对如下的可能性我们将存而不论:一种具有较少保守性的结果或许仍然是可接受的。
因为针对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或合法性)的问题所给出的答案,对于我们的政治生活来说,看起来有着相当直接的现实意义,所以它们似乎就是这样一个点,社会政治哲学与普通男女所关注的事情在此有着*显著的接合。当然,政治哲学试图要回答的问题,不仅是关于我们作为个人应该怎样担当政治人(political person)或国家特定种类公民的,还是关于我们都应该创立的政治社会种类的——因而还是关于社会公正和财产分配的,是关于政府形式(form of government)和解决政治分歧的制度手段的,是关于个人自由的适当范围和文化同一性的适当影响的,等等。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哲学/宗教 哲学 哲学理论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