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
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作者:王东海 开 本:01 书号ISBN:9787500466383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07-11-15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弥,冬猎为狩。”在《唐律疏议》中多和“者”连用。如:
合杖六十者为赃重(T240)
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17)
造意者为首(T43)
与“为”字例功能相类的训释程式语,还有“是为”例。如:
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T13)
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T17)
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T17)
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
先品二等叙”(T21)
八十是为“老耄”(T30)
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类,是为“有程期”者(T35)
其有不当复限,诈同此色,是为“诈复除”(T36)
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
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类,是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T38)
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
为“四等”(T40)
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稍一张,
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
俱发”(T45)
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 作者简介
p>王东海(1971一),男,山尔省
烟台市人,博士,鲁东大学汉语言 文学
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
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语信司、鲁东大
学共建“汉语辞书研究中心”之“词汇
学与词典学”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
向为词汇学、语义学、词典学、法律语
言学,曾经在《中国语文 》、 《语言文
字应用》、《辞书研究》等刊物 上发表
论文十几篇;获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二
等奖一项,山 东省教育厅优秀成果一等
奖一项;同时涉猎电子政务、写作、现
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在《
法律 法的理论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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