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作者:常廷彬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5300455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本书特色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目录
前言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二、研究方法三、本书的结构安排**章 既判力及其主观范围一、既判力的概念、条件和作用范围(一)既判力的概念(二)既判力的条件(三)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内涵(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特征(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限三、既判力主观范围与判决其他效力主观范围(一)反射效的主观范围(二)参加效力的主观范围(三)形成力的主观范围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价值分析(一)确保、提高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二)程序安定性要求(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四)阻止、防止纠缠性诉讼(五)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六)良好法律秩序的确立第二章 既判力的相对性与对世性一、既判力的相对性(一)既判力相对性的含义(二)既判力相对性的依据(三)实体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和判决当事人(四)当事人的范围(五)当事人的确定二、既判力的对世性(一)对世性的内涵(二)对世性的本质(三)对世性的判决种类(四)对世性的正当化第三章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含义及理论基础(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含义(二)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基础(三)外国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规定(四)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类型分析二、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基准时点前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二)基准时点后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三、被担当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诉讼担当(二)既判力向被担当人的扩张(三)我国诉讼担当法律规定的分析与完善四、请求标的物占有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二)自主占有人与辅助占有人(三)因虚假转让而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四)我国请求标的物占有人制度的完善第四章 既判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交错一、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定(一)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内涵(二)执行力主观范围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三)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限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条件(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分类(四)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及其确定(五)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程序救济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一)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界定(二)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类型分析(三)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执行力的主观扩张(四)执行当事人变更存在的问题(五)执行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完善第五章 既判力、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类型化分析一、公司诉讼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一)公司诉讼之判决的对世效力(二)执行力向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扩张二、身份关系诉讼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一)身份关系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二)执行力向债务人之配偶扩张三、被代位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代位诉讼之诉讼标的(二)代位诉讼与诉讼担当(三)代位诉讼系属中债务人起诉问题(四)代位诉讼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五)我国代位诉讼制度的完善四、诉讼系属后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的人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一)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的人(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阻却(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五、判决确认权利的受让人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一)判决确认权利的转让(二)权利受让人的适格主要参考文献后记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节选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着手,创建性地提出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框架,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个层面:相对性、对世性、扩张性。并运用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之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既创新又务实的观点和见解。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相关资料
1.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客观范围,又称既判力物的界限或物的范围,是关于既判力就何等事项不得争执而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判决的既判力作为解决和终结纠纷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的覆盖面,或者说经过前诉之后,哪些事实已经不容再行争议,哪些事实还可要求法院作出判断。一般认为,确定判决在原则上仅对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即仅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对于判决理由中所作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对于抵消抗辩所作的判断则例外地承认产生既判力。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确定判决,只限于包括在主文之内的有既判力。”《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规定:“在其主文中对本诉讼之全部或一部作出裁判的判决,或者对程序上的抗辩、不受理或其他附带事件所作裁判的判决,一经宣告,即相当于所裁判的争议具有既判力。”2.既判力主观范围①既判力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人的范围,其是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分析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它所解决的是哪些主体要受既判力的拘束。确定判决并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既判力,其既判力所拘束的人应该有明确的范围。一般认为,既判力在原则上仅及于当事人。相同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应遭到既判力的排斥。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出于“程序经济”、“权利关系的安定”等各种实体法或程序法因素的考虑,既判力应进行扩张,将一些没有参与到前诉程序中的非当事人纳入既判力的遮断范围之内,进而阻止他们不能提起相同的诉讼。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l款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确定判决对下列主体发生效力:当事人;当事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充当原告或被告时具有此利益的主体;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继承前两项所列主体的人;为了前三项所列主体的利益而持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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