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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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作者:安德鲁·卡曼(Andrew Karmen)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3732

定价:62.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本书特色

纵观全书,《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内容具有如下主要特点:内容全面,时效性强。《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不仅包括了犯罪被害人学的所有基础研究内容,还涵盖了当今美国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和实践的*新热点问题。资料丰富,真实可信。《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采集和分析了大量来源可靠的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使得作者的分析有理有据,也为读者深入了解美国社会刑事治安状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阐述客观公正,分析发人深省。《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对有争议内容一概客观地列举出正反双方的观点,不偏不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自身观点和看法。立足现实,展望未来。《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既反映了当今美国被害人学的*新研究成果,阐述了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网络盯梢等新的被害现象,也对犯罪被害人学相关主题的未来进行了展望,提出新的设想。文风平易近人,语言通俗易懂。作为一本影响广泛的教科书,《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并没有严肃、刻板地板起面孔说教,而是表现出令人亲近的风格。新议题的开始多从典型案例八手,引人八胜;论述中所举实例贴近生活,增强读者的感性认识;更有趣的是,作者还不时使用诙谐、风趣的语言,使得阅读《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成为一种享受。总之,作为想要了解和学习犯罪被害人学或者对美国社会刑事治安现状感兴趣的读者,《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一定不能错过!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内容简介

本书是美国乃至西方刑事法学界的著名作品,影响非常广泛。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迄今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而《犯罪被害人学导论》自出版后却不断再版,自1984年首次出版后,不断加入新的资料和数据,本书已为第6版,并还在更新之中。这一方面说明了犯罪被害人学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也充分显示了本书举足轻重的学科地位。
  纵观全书,本书内容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内容全面,时效性强。本书不仅包括了犯罪被害人学的所有基础研究内容,还涵盖了当今美国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和实践的*新热点问题。
  ●资料丰富,真实可信。本书采集和分析了大量来源可靠的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使得作者的分析有理有据,也为读者深入了解美国社会刑事治安状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阐述客观公正,分析发人深省。本书对有争议内容一概客观地列举出正反双方的观点,不偏不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自身观点和看法。
  ●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本书既反映了当今美国被害人学的*新研究成果,阐述了恐怖主义犯罪被害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目录

**章 什么是被害人学
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的再发现
第三章 犯罪被害人信息的来源:《统一犯罪报告》和《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第四章 暴力犯罪:杀人与抢劫
第五章 被害人对犯罪问题的贡献
第六章 被害人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与冲突
第七章 被害人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与冲突
第八章 儿童被害人
第九章 遭遇伴侣和家庭成员暴力的被害人
第十章 强奸和其他性侵害的被害人
第十一章 其他特殊类型的被害人
第十二章 补偿被害人
第十三章 21世纪的被害人:诸发展方向
译后记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节选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是美国乃至西方刑事法学界的著名作品,影响非常广泛。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迄今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而《犯罪被害人学导论》自出版后却不断再版,自1984年首次出版后,不断加入新的资料和数据,《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已为第6版,并还在更新之中。这一方面说明了犯罪被害人学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也充分显示了《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6版)》举足轻重的学科地位。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 相关资料

插图:问题均与惩罚相关:谁是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作为一种必要的邪恶,以功利为理由的惩罚通常是正当的。惩罚罪犯可以从许多方面抑制未来的犯罪,然而这种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如果特殊威慑的理论假设是正确的,那么,罪犯将会从惩罚的痛苦经历中接受教训,不再触犯法律;如果一般威慑的理论在现实中起作用,那么对已定罪的罪犯的惩罚就是一个榜样,可以警告潜在犯罪人不实施犯罪行为。以监禁的方式进行惩罚,其理由在于这种方法使危险的犯罪人不能再在社会上侵害无辜之人,从而增进公共安全。政府惩罚犯罪人的另一理由是满足愤怒的被害人及其支持者的复仇渴望,否则可能会酿成自卫报复(vigilantism)的风气,甚至被害人自己出手摆平。最后,“罪有应得”也始终是惩罚的道德上的正当理由,不论其在威慑或禁锢罪犯方面的价值。根据惩罚的报应论,让犯罪人承受与之所造成的伤害对应的痛苦是公平的。自圣经时代,人们就已经相信报应之说,“同态复仇”被象征性地用“以眼还眼”来表达。根据这种观点,只要刑事制裁的程度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当,复仇就可以平复仇怨、纠正错误并恢复道德秩序。人类历史充满了报应,它包含在所有团体、阶层和国家的风俗与意识中,体现为累积的仇恨、长期的争斗、连续不断的世仇以及反复不停的战争。报复的欲望使人们得以生存,并使生存具有目的和方向。例如,为了使罪犯在凄凉“无华”的监狱中更加悲惨,被害人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剥夺罪犯所有的狱中舒适和权利运动(见Hanley,1994a。可是,如果复仇变成了一种固结,将削弱修复的效果;甚至即使付诸实施时,报复行为也很难得到预期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对罪犯充满强烈的愤怒是整个人类的天性。犯罪后的数小时和数天内,被害人想象让犯罪人承受痛苦在心理上是有用的、甚至会起到宣泄效果;但是,如果被复仇的念头长期控制,就将不必要地延长愤怒记忆及痛苦重现。如果沉溺在“扯平”的渴望之中,就永远无法摆脱受害的不利后果;生者应当知道,最好的报复是超越罪犯带来的梦魇,将痛苦经历置诸脑后,过一种充实的生活(Halleck,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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