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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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作者:武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3367

定价:33.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内容简介

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是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传统的法律解释客观性理论为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持,在维护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司法裁判的僵化;而创造性解释虽能够弥合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天然缝隙,却扩大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本书尝试在法律论证领域为法官协调“服从’与“创造”的矛盾探索的新进路,通过具体论证方法的应用,法官可以实现一种融入创造精神的服从,一种“有思考的服从”,以实现法律方法对法治精神的维护。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目录

**章 法律解释及其难题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难题
第二章 服从性法律解释: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法官服从法律的法治理论基础
 二、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官服从法律的方法论原理
 三、“服从”理念下的法律解释方法
 四、服从性解释的优势与局限
第三章 创造性法律解释:司法过程的实质
 一、创造性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
 二、创造性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原理
 三、“创造”理念下的法律解释方法
 四、创造性解释的优势与局限
第四章 “服从”与“创造”矛盾的协调
 一、真理的非绝对性:哲学诠释学带来的启示
 二、达致共识:矛盾协调的可能性分析
 三、法律论证:矛盾协调的方法
 四、逻辑、修辞与对话:法律论证的方法
结语 在服从中创造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节选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内容简介: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是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传统的法律解释客观性理论为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持,在维护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司法裁判的僵化;而创造性解释虽能够弥合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天然缝隙,却扩大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尝试在法律论证领域为法官协调“服从’与“创造”的矛盾探索的新进路,通过具体论证方法的应用,法官可以实现一种融入创造精神的服从,一种“有思考的服从”,以实现法律方法对法治精神的维护。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相关资料

第一种,沈宗灵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从广义讲,法律解释包括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解释,从狭义讲则不包括对宪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既是实施法律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一个方式。”①第二种,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具体来说,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②第三种,苏力认为,“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法律文本的解释是狭义上的法律解释。”③第四种,郑戈认为,“有两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个案;另一种是‘法律阐释’模式,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供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活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④。

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 作者简介

武飞,1978年生,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2006)。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讲师,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学。近年来在《东岳论丛》、《宁夏社会科学》、《法学论坛》、《法律方法》等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合作专著两部,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及司法部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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