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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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

作者:韩流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66802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英美法系的经验
  三、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被害人的视角
  四、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问题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中被害人诉权保障
  一、刑罚目的论对被害人参与刑罚执行的影响
  二、刑罚的变更与被害人诉权保障
  三、我国被害人参与执行变更程序的实证分析
第七章 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及诉权
 **节 刑事和解: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
  一、国际视野中的刑事和解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特征
 第二节 刑事和解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巨大冲击
  一、刑事和解对刑事实体法的冲击
  二、刑事和解对刑事程序法的冲击
  三、刑事和解与正式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解析
 第三节 诉权视野下的刑事和解
  一、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合意缺失
  二、准审判过程:刑事和解的一种解释
  三、诉权与刑事和解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处分与诉权交易
  一、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处分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权交易
  三、辩诉交易与被害人诉权保障
 第五节 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诉权理论的发展
  结语 有关“正义”的几点反思
  一、反思刑事司法的“国家垄断主义”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局限性
  三、社会正义观的中国语境
参考文献
后记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 节选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旨在为破解“被害人应不应当成为公诉程序当事人”的理论难题提供一种新思路。通过将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揭示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性来自于其享有的诉权;而由于刑事诉讼结构的先天性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保障以达到“平等武装”,被害人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不得不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着不同于民事原告或刑事被告的特殊性。被害人诉权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对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传统的“控、辩、裁”三角结构是以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而由裁判权、公诉权、被害人诉权、被告人诉权组合而成的则是以诉讼主体为基础的“四极构造”;由于被害人诉讼利益的不确定性,“四极构造”的理论模型不是一个规则的四方形,而是一个由控辩裁三角结构演化而成的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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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全书正文共七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对刑事诉讼中与被害人相关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细致的辨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诉讼三阶段论”。在“前诉讼阶段”,被害人的相对方是犯罪人;在“定罪前阶段”,被害人的相对方是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后阶段”,被害人的相对方是被定罪人(法定的犯罪人)。正是因为作为被害人相对方的犯罪人、被追诉人、被定罪人的同一性具有复杂的不确定性,导致既往的研究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据与限度往往失之偏颇。第二部分即第二章,依循“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的治学方法④,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理论与实践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和介绍了世界范围内被害人保护运动的潮流与趋势,考察了我国1996年刑事司法改革前后被害人诉讼地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变化(或者不变),揭示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无法解决被害人当事人地位问题,因而必须回溯到被害人的诉权为其当事人地位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韩流,江苏大丰人。1995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99年本科毕业后留校工作至今。2001年起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师从陈瑞华教授,2007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长期关注被害人学研究,在《中外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曾参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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