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作者:李宇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3959 定价:188.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法律 |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 170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173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174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 179
第七十一条 【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193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清算结束】 196
第七十三条 【破产清算】 198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199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中行为的法律后果】 203
第二节 营利法人 205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 205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210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11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章程】 212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213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216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217
第八十三条 【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禁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218
第八十四条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243
第八十五条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247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守则】 259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264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264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成立】 265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68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及其成立】 270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71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及其成立】 272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75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捐助法人组织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决定的
撤销】 278
第九十五条 【公益法人的剩余财产处理】 279
第四节 特别法人 280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种类】 280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281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撤销】 282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83
**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287
**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 288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293
【本章概述】 293
**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296
**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304
**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 306
**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307
**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308
**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309
**百零八条 【法人一般规定的参照适用】 309
第五章 民事权利 313
【本章概述】 313
**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316
**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318
**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 340
**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的身份权】 354
**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 358
**百一十四条 【物权】 359
**百一十五条 【物】 359
**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360
**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368
**百一十八条 【债权】 368
**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372
**百二十条 【侵权行为之债】 372
**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373
**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377
**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397
**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398
**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399
**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402
**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407
**百二十八条 【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 411
**百二十九条 【权利取得】 414
**百三十条 【权利行使自由原则】 415
**百三十一条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416
**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41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426
【本章概述】 426
**节 一般规定 429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429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431
**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41
**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45
第二节 意思表示 457
**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457
**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464
**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 465
**百四十条 【明示、默示、沉默】 469
**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477
**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47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04
【本节概述】 504
**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516
**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22
**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24
**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表示】 527
**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542
**百四十八条 【欺诈】 580
**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598
**百五十条 【胁迫】 599
**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 610
**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627
**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630
**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700
**百五十五条 【自始无效】 730
**百五十六条 【部分无效】 731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
后果】 738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750
**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50
**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拟制】 757
**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760
第七章 代 理 764
【本章概述】 764
**节 一般规定 766
**百六十一条 【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766
**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 767
**百六十三条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772
**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责任】 775
第二节 委托代理 779
**百六十五条 【授权行为】 779
**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782
**百六十七条 【代理事项违法】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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