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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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作者:李宇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3959

定价:188.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法律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本书特色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逐条释评民法总则,每个条文下设三栏:本条来源:列出民法总则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立法史略: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总则历次草案中的演变。本条释义:一般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并在每条释义之末阐述该条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除解析条文外,并评述学说和实务见解。反对援用公平、诚信等所谓概括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主张以私法自治为中心、忠实于规则的解决方案。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内容简介



立法史考辨。考证民法总则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为历史解释提供参考。现行法整理。秉持体系视角,梳理与民法总则各个条文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源,辨析其适用关系,并制作图表,以便观察。裁判例集注。参考我国古代律例疏议及大陆法系民法典评注经验,搜集我国各级法院判决、裁定900余件,提炼裁判见解,评析得失,注解条文,以宏其用。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目录

绪 论 1
**章 基本规定 11
【本章概述】 11
**条 【立法目的】 14
第二条 【调整对象】 16
第三条 【私权神圣原则】 21
第四条 【平等原则】 22
第五条 【意思自治原则】 24
第六条 【公平原则】 38
第七条 【诚信原则】 41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45
第九条 【绿色原则】 49
第十条 【民法法源】 51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 75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80
第二章 自然人 81
【本章概述】 81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2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始终】 82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85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85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86
第十七条 【成年与未成年】 88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8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90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92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92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93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93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94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94
第二节 监 护 95
第二十六条 【扶养、保护义务】 95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6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的监护人】 98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98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99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100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 102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103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105
第三十五条 【监护职责的履行】 105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108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不影响扶养义务】 110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111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11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14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要件】 114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 115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115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116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17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118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要件】 118
第四十七条 【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并行时的处理】 120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 120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不影响被宣告死亡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121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122
第五十一条 【死亡宣告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力】 122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力】 123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124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24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124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129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负担】 129
第三章 法 人 132
【本章概述】 132
**节 一般规定 147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147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148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2
第六十条 【法人的效力】 153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代表行为】 154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 160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163
第六十四条 【变更登记】 167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效力】 167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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