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
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作者:杨良宜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9720285 定价:148.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法律 |
12.1.6总结英国法下清还部分债务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12.1.7可能令清偿部分债务的和解协议有效的办法
12.1.8主要解决办法: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
12.1.9单方面提高约因/对价以换取对方履行合约承诺的和解协议
12.2情况之二:有缺陷的通知书被无条件接受
12.3情况之三:合约谈判中的陈述或承诺
12.3.1Waltons Stores (Interstate) Ltd. v. Maher先例
12.3.2澳大利亚对禁反言的不同法律地位
12.3.3合约谈判适用禁反言带来的冲击
12.3.4英国法律针对在合约谈判中做了额外工作的一方的救济
12.4情况之四:合约履行中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无辜方的应对
第五章陈述性禁反言
1.简介
1.1误述
1.1.1误述导致合约产生
1.1.2误述作为侵权行为
1.1.3误述实是违约行为
1.2陈述性禁反言
2.陈述性禁反言考虑的是被陈述方的地位
3.陈述性禁反言本质上是证据规则
4.弄错事实下付钱的复原请求受到的影响
5.构成陈述性禁反言的要件
5.1权威说法
5.2总结构成陈述性禁反言的要件
5.3与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的异同
6.要件之一:通过言行对事实做出了错误陈述
6.1事实必须是过去或目前存在
6.2将来的事实
6.3区分已经存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的困难
6.4对将来意图的表述
6.5对观点或想法或理解的陈述
6.6对法律的陈述
6.7对将来的承诺
6.8陈述必须清楚无误与不含糊
7.要件之二:陈述方在做出陈述时知道或希望被陈述方依赖
8.要件之三:被陈述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陈述真实,并因此改变地位与蒙受损害
8.1被陈述方的依赖必须合理
8.2被陈述方因为依赖该错误陈述而改变地位
8.3被陈述方因为依赖该错误陈述而蒙受损害
8.3.1损害类别之一:被陈述方因为依赖相关陈述,放弃或失去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8.3.2损害类别之二:被陈述方因为依赖相关陈述,没有采取行动保障其法律地位
8.3.3损害类别之三:被陈述方依赖陈述方的陈述,改变预算或使费
8.3.3.1因果关系
8.3.3.2额外开支的损害
8.3.3.3金钱被不可恢复地花掉的损害
8.3.3.4失去获利机会的损害
8.3.3.5压力、焦虑、不便与其他非金钱方面的不幸的损害
8.3.4损害类别之四:被陈述方因为依赖相关陈述,蒙受机会损失
8.3.5损害类别之五:被陈述方因为依赖相关陈述,订立了分租约
9.要件之四:允许陈述方推翻之前的陈述是不公平与不合情理的
10.有责任说清楚/沉默性禁反言
10.1有责任说清楚/沉默性禁反言的一般情况
10.1.1一般情况之一:产权人知道另一方对所有权有错误理解
10.1.2一般情况之二:委托人有责任说明代理人授权的局限
10.1.3一般情况之三:陈述方有责任通知原本的陈述已经改变
10.1.4一般情况之四:银行的客户有责任通知银行
10.1.5其他情况
10.2合约谈判或交易过程中
10.2.1单方面错误之一:身份搞错
10.2.2单方面错误之二:合约内容或条文搞错
10.2.3法律的不同救济
10.2.4适用有责任说清楚的原则与要件
10.2.4.1要件之一:知道另一方有错误理解并知道正确答案
10.2.4.2要件之二:不公平与不合情理
10.3关于有责任说清楚的权威先例
10.3.1先例之一:Mangles v. Dixon
10.3.2先例之二:Hartog v. Colin and Shields
10.3.3先例之三:The “Nai Genova”
10.3.4先例之四:The “Stolt Loyalty”
10.3.5先例之五:OT Africa Line Ltd. v. Vickers Plc.
10.3.6先例之六:Thames Trains Ltd. v. Adams
10.3.7先例之七:MIOM 1 Ltd. v. Sea Echo ENE
11.陈述性禁反言与公法/立法的关系
11.1影响立法效力
11.1.1强制适用的立法
11.1.2相关先例
11.2政府机构与越权
11.3贵族院的Regina [Reprotech (Pebsham) Ltd. ] v. East Sussex County Council先例
12.适用陈述性禁反言的典型例子
12.1提单上的陈述
12.1.1不合理的依赖
12.1.2船东/承运人在提单持有人依赖陈述前通知提单陈述错误
12.1.2.1提单持有人必须绝对明确提单陈述错误
12.1.2.2提单持有人完全可以不依赖提单错误陈述的情况
12.1.3面对发货人时,船东/承运人是否会被禁反言提单中的错误陈述
12.2表见授权
12.2.1代理在现代商业与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12.2.2实际授权
12.2.3默示授权
12.2.4表见授权
12.2.4.1表见授权的说法是基于陈述性禁反言的说法
12.2.4.2陈述或显示
12.2.4.2.1**类陈述:代理人位于可假设有一般授权的职务
12.2.4.2.2第二类陈述:对代理人的授权做出了特定陈述
12.2.4.3被陈述方进行调查的责任
12.2.4.4表见授权与禁反言的关系
13.中国公司/企业需要注意的方面与有关先例
13.1派遣职员或代理人拜访对方公司
13.2专业人士的收费
13.3股票证书(share certificate)
13.4总结
第六章共识性禁反言
1.共识性禁反言 (estoppel by convention)的定义
2.共识性禁反言的改变与放宽
2.1改变之一:从契约延伸到简式合约
2.2改变之二:从事实的错误假设延伸到法律
2.2.1双方订约后的行为不能解释合约的大原则
2.2.2Amalgamated v. Texas Bank先例的案情
2.2.3Amalgamated v. Texas Bank先例后的蓬勃发展
3.构成共识性禁反言的要件
3.1要件之一:共同的假设
3.1.1双方必须有共同的假设
3.1.2双方必须明示沟通过这一共同假设或共识
3.1.3沉默或不行动通常不代表双方有沟通
3.1.4共识性禁反言不要求清楚无误的陈述?
3.2要件之二:共识或共同假设被依赖
3.3要件之三:让其中一方否认会导致不公平与不合情理
3.3.1不公平(unjust or inequitable)
3.3.2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
3.3.2.1共识性禁反言对不合情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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