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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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

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

作者:杨良宜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9720285

定价:148.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法律


8.4.2.1无辜方能否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与应否减少损失
8.4.2.2金钱的赔偿是否为足够的救济
8.4.2.3完全不合理
8.4.2.4合法利益的总结
9.权威先例介绍
9.1先例之一:The “Nanfri”
9.2先例之二:Wooda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td. v. Wimpey Construction UK Ltd.
9.3先例之三:The “Hermosa”
9.4先例之四:Vaswani v. Italian Motors (Sales & Services) Ltd.
9.5先例之五:Eminence Property Developments Limited v. Kevin Christopher Heaney
9.6先例之六:The “Pro Victor”
9.7先例之七:Wuhan Ocean Economic v. Hansa Murcia
9.8先例之八:Downing v. Al Tameer Establishment & Anor
10.接受违约/毁约后无辜方无须证明其愿意与能够履行以及损失计算
10.1接受违约/毁约后无辜方无须证明其愿意与能够履行
10.2接受违约/毁约后无辜方针对损失计算必须证明其愿意与能够履行
10.3无辜方计算损失的一天
第二章合约受阻
1.受阻与共同错误的密切关系
2.合约承诺的严格或绝对责任
3.合约受阻的历史
4.合约受阻说法的依据:默示条文的考验
5.合约受阻说法的依据:合约责任的根本性改变的考验
6.关于合约受阻的部分著名判决的说法
7.合约受阻的大原则与要件
7.1合约受阻是法律问题,但仍需要仲裁员认定事实
7.2受阻事件要在订约后发生且原则上是双方订约时不能预见的
7.2.1受阻事件不一定是双方订约时不能预见的说法
7.2.2即使受阻事件是可预见的,但合约条文不完整、足够与明确,仍不能排除合约受阻
7.2.3对合约的解释
7.2.4显示如果合约条文不完整、足够与明确不能排除受阻说法的先例
7.3受阻事件必须为外来的突发事件令整个合约无法履行或是与订约时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区别
7.3.1合约无法履行
7.3.2合约的共同目的被毁
7.3.2.1不可能履行与共同目的被毁之间的关系
7.3.2.2确定什么是共同目的
7.3.2.3单方面目的或多个目的部分被毁是不足够
7.3.2.4共同目的必须十分狭窄与局限
7.3.3外来的突发事件必须严重影响合约才会构成受阻
7.4多花钱、多花时间以及赚钱变亏本都不足以令合约受阻
7.5受阻事件的产生不涉及任何一方的责任或过错或出自他的原因
8.受阻令合约自动终止
8.1合约可否分开令部分受阻?
8.2如何区分完整合约与可分开的合约
8.3完整合约责任只履行了部分
8.3.1普通法下部分履行一个完整合约责任无权获得支付
8.3.2普通法地位被立法或合约条文改变
8.3.3大部分履行的说法
8.3.4导致部分履行的原因
9.受阻后合约被终止的法律后果
10.《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的介绍
10.1立法适用的情况
10.2针对受阻前支付的金钱
10.3针对受阻前获得的非金钱的服务与好处
10.3.1BP v. Hunt先例
10.3.2考虑section 1(3)下公平的金额的三个阶段
10.4合约明示排除1943年立法的适用
10.5《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不适用的合约
10.5.1立法不适用的合约:程租合约
10.5.2立法适用的合约:期租与光租
10.5.3立法不适用的合约:特定货物的灭失
11.合约受阻的考虑因素
12.常见的受阻事件类型
12.1常见类别之一:实质上无法履行
12.2常见类别之二:法律上不能履行
12.2.1合约订立之后法律发生变化
12.2.2英国法下突发性变为非法
12.2.3外国法下合约的履行变为非法
12.2.3.1合约适用英国法但在外国履行
12.2.3.2合约适用外国法并在外国履行
12.3受阻实例之三:延误(delay)
12.3.1商业活动必须马上知道突发事件能否令合约受阻
12.3.2估计延误的长度的困难
12.3.3确定哪天可以构成受阻的困难
13.不可抗力条文与履行困难条文的重要性
第三章合约更改、弃权与禁反言
1.简介
2.更改(variation)
2.1单方面更改
2.2协议允许自动更改
2.3协议必要更改
2.4双方同意更改
2.4.1要件之一:有一个有效与持续的合约
2.4.2要件之二:双方必须同意
2.4.3要件之三:要有约因/对价
2.4.3.1部分支付债务的和解协议没有约因/对价的法律地位
2.4.3.2不相称的约因/对价
2.4.3.3Williams v. Roffey Bros先例对约因/对价的放宽
2.4.3.4不同判法的In re Selectmove Ltd. 先例
2.4.3.5以承诺性禁反言回避约因/对价的Collier v. P & MJ Wright (Holdings) Ltd.
2.4.3.6约因/对价的利弊结论
3.弃权(waiver)
3.1传统上弃权的两大类别
3.2普通法下要求及时行使选择权
3.3合约条文下的选择
3.3.1合约下两类不同的选择权
3.3.2合约选择权
3.3.2.1谁的选择权或谁的权利?
3.3.2.2有选择权的一方是否需要通知另一方?
3.3.2.3合约选择权的总结
3.3.3商业(或真正)选择权
3.3.3.1商业选择权与合约选择权的区别
3.3.3.2行使商业选择权时做出通知或宣告
3.3.4对合约将来权利或利益的提前放弃
3.3.4.1有关先例
3.3.4.2该说法的合理性
3.3.4.3构成该说法的要件
3.3.4.3.1有关条文必须是一方单方面的权利或利益
3.3.4.3.2被弃权的条文必须能与其他合约条文分开
3.3.4.3.3一方弃权时合约必须仍然有效
3.4因选择而弃权
3.4.1构成因选择而弃权的要件
3.4.2因选择而弃权的形式
3.5与弃权有关的合约明示条文
3.5.1不弃权条文(non?waiver clause)
3.5.2批准条文(approval clause)
3.5.3国际仲裁中委任仲裁员时的提前弃权
3.5.4造船合约中间接约定弃权不适用
3.5.5保险中的放弃代位求偿条文(waiver of subrogation clause)
4.禁反言的基本原则
4.1禁反言的起源
4.2禁反言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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