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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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

案例刑法

作者:刘志伟,田旭编著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36705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12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13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13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14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0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21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23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3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1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31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31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31
第三节共同犯罪33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33
第二十六条【主犯】35
第二十七条【从犯】37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38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38
第四节单位犯罪38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38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0
第三章刑罚42
**节刑罚的种类42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4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42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4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43
第三十六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4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43
第二节管制44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44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51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52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52
第三节拘役52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52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52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53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53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53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5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54
第五节死刑55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55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58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59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61
第六节罚金62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6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63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63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63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63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64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65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65
第八节没收财产66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66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66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67
**节量刑67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67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78
第二节累犯79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79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80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81
第六十七条(**款)【自首】81
(第三款)【坦白】81
第六十八条【立功】93
第四节数罪并罚98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98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99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00
第五节缓刑103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103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106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106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106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06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07
第六节减刑110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110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程序】116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116
第七节假释116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116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119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119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119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19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20
第八节时效121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121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122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123
第五章其他规定124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124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124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128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128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129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129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129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129
**百条【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免除】129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129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30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130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130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30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30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30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31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131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31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131
**百零九条【叛逃罪】132
**百一十条【间谍罪】132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2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134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13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39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39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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