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5-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作者:《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105088805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09-06-01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本书特色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2)》为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之一。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内容简介

简介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目录

澜沧县糯福等区拉祜族家庭制度调查一、澜沧县糯福区巴卡乃寨拉祜族家庭形态二、澜沧县糯福区芒糯寨拉祜族家庭形态三、澜沧县糯福区南波底寨拉祜族家庭形态四、澜沧县糯福区南段寨拉祜族家庭形态五、澜沧县糯福区班角乡拉祜族家庭形态六、澜沧县东朗区唐胜寨拉祜族情况耿马县福荣区芒美乡拉祜族社会和家庭一、社会经济情况二、父权的发展三、家庭形态的特点四、公共房屋中各底谷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孟连沧源两县拉祜族家庭婚姻概况一、孟连县拉祜族家庭情况二、沧源县拉祜族家庭情况勐海县巴卡囡贺开两寨拉枯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自然和历史概况二、解放前拉祜族的生产方式三、社会组织和头人制度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金平县三区翁当乡拉祜西调查一、拉祜西分布和自然环境二、经济生活三、家庭制度四、物质和精神文化五、医药和历法六、宗教信仰及其他金平县三区翁当乡新安寨黄苦聪(拉祜西)人社会调查一、经济情况二、社会情况金平县茨通坝乡大寨郭周(黑苦聪)人调查一、一般社会概况二、经济发展状况三、社会组织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后记修订后记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节选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2)》内容为:《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相关资料

插图:芒美乡的拉祜族曾盛行过母权制,以母系为中心的婚姻也反映在他们的葬礼方面。拉祜族实行火葬,每个村都有自己的火化场,在火化场里,各家又有自己的火化处。根据母权制,男子到妻方结婚的特点,夫妻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成员,夫妻死后要在自己的亲属处火化,男子死前或死后要回到自己出生的家庭火化。但近来丈夫葬妻家火化处的情况增多,只有死者有遗嘱或者死者的近亲有要求,才将到妻家结婚的男子尸体抬回自己家的火化处火化。但作为异姓家庭的成员的丈夫,只能在妻家的火化场近旁焚烧。火化的方法是将死者放在木柴堆上,木柴堆成四方形,从木柴架的4个角斜放木柴,女子堆成7层,男子堆成9层,火化时从下部点燃。火化时,放置尸体的方向和位置都有较细的规定,死者的头要向太阳出处,根据性别,年龄和辈分安置尸体,头人结隆、叶协帕之类的尸体要比一般群众高出一点,母亲比子女高些,姐姐比妹妹高些,兄比弟高些,女子尸体要低于男子的腰部以下。这些区别反映了男女、头人与群众之间已产生不平等。死者的生产、生活用具和衣服都作为死者的随葬品与尸体同时焚烧。芒美乡的拉祜族母系的对偶家庭已经崩溃,解体的形式便是“叶白”,“叶白”就是分家。叶白并不正式宣布,只是已婚的女儿及其丈夫自行脱离母家。叶白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继续在父母的房屋里生活,另备“土锅”自己煮饭,自己另去砍烧耕地;一种是迁出原来的房屋,自己另建房屋,或迁到别家去。分家时女儿及其丈夫将自己所有的衣物、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家畜、家禽带走。但土地并不具体分,由父母自愿分拨,如无适当土地可分,分出去的女儿便通过换工协作另外砍烧;当年生产的粮食不作具体分配,继续实行共同消费,直到吃完为止。分家后,生产或生活遇到困难,仍可搬回。例如芒美中寨的扎脱女儿那波和丈夫扎尼单独过,后因生活困难,那波又和父亲扎脱合锅。外出结婚男子因妻死或离婚迁回本家的就更多了,在贺科寨就有一个扎努被,他到夫拉中寨结婚,扎努被妻死,扎努被迁回贺科寨同姐姐那努合锅。芒美乡拉祜族直到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前,父母同已婚子女和兄弟姐妹集体居住在一幢公共房屋里,在一两个或两三个火炉周围,分土锅生活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后来仍保存一部分,例如在麻兰寨、贺科寨就有这种例子。麻兰寨扎娃那吴家有3女1子,长女那木和丈夫扎波,次女那斯和丈夫大扎吴,三女那尼和丈夫小扎提分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社会科学 社会学 社会调查报告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