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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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作者:冯宗宪 等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0529585

定价:37.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三)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GATS的产生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阶段是1986年10月27日至1988年11月。该阶段的谈判重点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或协议等问题。这一阶段各方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作比较狭窄的定义,即“居民与非居民进行的跨国境的服务购销活动”。这个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坚持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活动纳入国际服务贸易范畴。欧共体提出的折衷意见主张不预先确定谈判范围,而是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多边谈判基本上采纳了欧共体的意见。
  第二阶段为1988年12月至1990年6月。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了中期评审会谈,会谈中为加速谈判,各国将谈判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例外和保障条款,以及国内规章等原则在服务部门的运用方面。1989年4月,服务贸易工作组举行会议,决定开始对电信和建筑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又审查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部门,这样就进入了“部门测试”过程。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1990年5月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七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与市场准人、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GATS广西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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