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贸易单证实务
服装贸易单证实务作者:张芝萍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6446716 定价:39.8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 |
理“委付”(Abandonment)手续,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权转让
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给予赔偿。委付必须经保险公司明示或默示
的承诺方为有效。若被保险人欲保留对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可由保险公司按照
部分损失处理赔款。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又称分损,即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分为
以下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风险,危及船、
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船长为维护各方的利益,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采取了合
理的、有意识的措施,以致造成特殊的牺牲和额外的费用。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第二,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且是合理的。
第三,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第四,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终必须是有效的。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通常是由各利害关系方(即船方、货方或运费
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直接
导致船舶、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局限于被保险人,并不涉及其他有关方的
利益。
对于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第二节服装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险别是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保
险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各国保险公司对此都制
定了相应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
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CIC
我国对外贸易中,各进出口企业办理海运货物保险时,主要使用1981年1
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即CIC,1981年1月1日)。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指保险公司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
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1)平安险。保险公司对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承
保的责任范围主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
分损失,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平安险是基本险中责任
范围*小的险别,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
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
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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