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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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者:《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5898288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10-09-01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本书特色

《2010-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新大纲版)》: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内容简介

为帮助广大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系统、高效便捷、快速准确地把握考试知识点,提高实战能力,顺利通过考试,实现自己的愿望。针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知识覆盖面广、题量大、单题分值相对较小的特点,《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特邀请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等数位专家学者,严格依据*新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在深入剖析历年考试命题规律的基础上精心编写了本套丛书。本套丛书由《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五本组成,主要有四大优势:权威专家,精心打造;结构清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实战性强;服务完善,功能齐全。本书为其中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一册,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目录

**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考试大纲
考点精讲
**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强化训练
答案详解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试大纲
考点精讲
**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节选

《2010-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新大纲版)》为其中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一册,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为帮助广大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系统、高效便捷、快速准确地把握考试知识点,提高实战能力,顺利通过考试,实现自己的愿望。

2010-2011证券考试辅导——证券发行与承销 相关资料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第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告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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