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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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作者:王继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1806949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本书特色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以公司法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为对象的学术论著。作者在书中以中国转轨经济条件下公司的实际运作和2005年公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主线,以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法律规则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信义义务的基本理论、存在基础、立法根据、判断标准、保障机制和类型化进行了层层深入的分析。同时,该书还还从财产权的层而对股东权和控制权的性质进行了新的界定,以比较法的视角币点考察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属性、产生原因、进入公司法的方式,信义关系的表现形式,等等。*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系统提出并构建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和责任体系。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目录

前言
**章 导论
**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困境
第二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新课题
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结构安排、创新之处和结论
第二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本理论——一种历史分析方法
**节 控制股东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涵、演进与发展
第三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立法价值与理论基础
第三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依据——以公司法律关系为视角
**节 公司的本质:公司法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二节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公司法律关系
第三节 公司监管:自由与强制
第四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依据:股权保护和滥用规制
第四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存在基础——一种法律经济学分析
**节 公司法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目的和路径
第二节 契约经济学理论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理论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第四节 公司利益平衡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第五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原则——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
**节 忠实勤勉原则
第二节 商业判断原则
第三节 公司机会原则
第四节 信义义务原则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第六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保障机制
**节 程序保障机制:分类表决与股东利益平衡
第二节 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类型化——一种实证分析方式
**节 控制权滥用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第二节 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第三节 公司并购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参考文献
后记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节选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是一本以公司法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为对象的学术沦著。作者在书中以中国转轨经济条件下公司的实际运作和2005年公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主线,以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法律规则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信义义务的基本理论、存在基础、立法根据、判断标准、保障机制和类型化进行了层层深入的分析。同时,该书还还从财产权的层面对股东权和控制权的性质进行了新的界定,以比较法的视角重点考察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属性、产生原因、进入公司法的方式,信义关系的表现形式,等等。*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系统提出并构建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和责任体系。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 相关资料

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假定,现实交易中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的成本,讨价还价与签订合同所需的成本,监督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在上述实在交换代价的情况下,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合意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换代价的效益减至最低的规则。二是从经济学上经济人和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对每一个有缺陷的合同进行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不完备合同对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确实是一种困扰,解决这种困扰的思路是充分利用合同网络,以合同来补充合同的不足。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处于网络中的每一个合同如果不能有效补充遗漏条款则交易的不确定性仍未彻底地被解决。因此,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个人自由、非正式制度和正式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效率位阶作出判断,进行合同漏洞的填补是关键。目前对合同漏洞的补充有四种选择:(1)以共同的默示意图补充。王泽鉴先生认为,默示意图要以契约文义为出发点,通观契约全文,斟酌订约时的事实和资料,考量契约的目的及经济价值,参酌交易惯例,并以诚实信用为指导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并使其符合诚实之法律交易。(2)推定的当事人意图补充。科宾认为,一个合同文书,应按使其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使其无效的方式来赋予意思。这并非一个要求法院必须对文书赋这样的意思的规则,而只是在其他因素并不导致相反的确信时,赋予文书这样的意思较为妥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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