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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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讲义

明史讲义

作者:孟森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39928036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江苏文艺出版社


  第二章 明史体例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秩*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为前史所已有。其为专传者,除《外国》、《西域》两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隐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无者:《阉党》、《流贼》、《土司》。此亦应世变而增设,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无代不能为患,而以明代为极甚。历代宦官与士大夫为对立,士大夫决不与宦官为缘。明代则士大夫之大有作为者,亦往往有宦官为之助而始有以自见。逮其后为他一阉及彼阉之党所持,往往于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阉之罪名而无可辨。宪宗、孝宗时之怀恩,有美名,同时权阉若梁芳、汪直,士大夫为所窘者,颇恃恩以自壮,后亦未尝以比恩为罪。其他若于谦之恃有兴安,张居正之恃有冯保,杨涟、左光斗移宫之役恃有王安,欲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阉为内主不能有济。其后冯保、王安为他阉所挤,而居正、涟、光斗亦以交通冯保、王安为罪,当时即以居正、涟、光斗为阉党矣。史言阉党,固非谓居正、涟、光斗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尽脱宦官之手而独有作为。贤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阉是附,盖势所必至矣。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众起事,无根据,随路裹胁,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汉黄巾以下,其事皆叙人当事之将帅传中,无有为立专传者。惟《唐书》列《黄巢传》谓之“逆臣”,与安禄山等并列。明白唐赛儿起事,于永乐年间为始,其后正统间之叶宗留、邓茂七,天顺间之李添保、黄萧养,成化间之刘千斤、李鬍子,正德间之刘六、刘七、齐彦名、赵疯子及江西王钰五、王浩八等,四川蓝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间之曾一本,天启问之徐鸿儒,崇祯初之刘香,亦皆见于当事将帅传中。其特立“流贼”一传,所传止李自成、张献忠,盖以其力至亡明,与黄巢之亡唐相等,特为专传。明无拥兵久乱之逆臣可以连类,遂直以此名传。而民变之起,则由民生日蹙,人心思变,可为鉴戒。其立为专传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为中国边障,《周书·牧誓》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纣。战国时庄(足乔)王滇,汉通西南夷,唐设羁縻州。自湖广而四川,而云南,而贵州,而广西,广阔数千里,历代以来,自相君长,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区画普遍,至元而司府州县额以赋役,其酋长无不欲得中朝爵禄名号以统摄其所属之人,于是土司之制定矣。明既因元旧,而开国以后亦颇以兵力建置,其官名多仍元代,日宣慰司,日宣抚司,日招讨司,日安抚司,日长官司,率以其土酋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县之名错出其间。嘉靖间,定府、州、县等土官隶吏部验封司;宣慰、招讨等土官隶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盖成经久之制,与前代羁縻之意有殊,但终与内地郡县有授任之期有考绩之法者不同,故与郡县相别叙述。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
  附明代系统表
史家纪载历代帝皇,有年号,有庙号,有谥法,有陵名。述史者举某一朝之事,任举其一端,或称年,或称庙,或称谥,或称陵。文法不一,所当熟记。又世次之先后,各帝即位之年,享国之数及其干支之纪岁,任举其朝某事,一屈指而得其上下之距离,时代之关系,所谓知人论世不可少之常识。兹就明代历帝以表明之,冀便记忆。
  第二编 各论
  **章 开国
中国自三代以后,得国*正者,惟汉与明。匹夫起事,无凭借威柄之嫌;为民除暴,无预窥神器之意。世或言明太祖曾奉韩林儿龙凤年号,为其后来所讳言,此不考史实而度以小人之心者也。明祖有国,当元尽紊法度之后,一切准古酌今,扫除更始,所定制度,遂奠二百数十年之国基。渐废弛则国祚渐衰,至万历之末而纪纲尽坏,国事亦遂不可为。有志之人屡议修复旧制,而君相已万万无此能力,然犹延数十年而后亡。能稍复其旧制者反是代明之清,除武力别有根柢外,所必与明立异者,不过章服小节,其余国计民生,官方吏治,不过能师其万历以前之规模,遂又奠二百数十年之国基。清无制作,尽守明之制作,而国祚亦与明相等。明主中国二百七十七年,清主中国二百六十八年。故于明一代,当措意其制作。措意明之制作,即当究心于明祖之开国。
  **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明史》断代起于洪武元年,而叙明事者不能以洪武纪元为限,当以太祖起事之始为始。史本纪如此。陈鹤《明纪》,自注起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鉴》起至正十二年,皆与本纪相应合。夫言明一代之史,除一支一节之纪述不可胜数外,自以正史为骨干。而变其体,则有《纪事本末》,有编年之《纪》及《通鉴》。《纪事本末》成于《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于《明史》。后来《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义成《通鉴辑览》之《明鉴》及《纲目三编》。《明纪》及《明通鉴》乃敢准以下笔。清代之治《明史》者终不免有应顾之时忌,此俟随时提清。今欲知史之本义,莫重于为法为戒。人知明之有国,为明驱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当时之人民耳。何以致人民起而称雄,颠覆旧政府,而使应时而起者得取而代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为,乃统治人民之元帝室迫使其民不得不称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雄者而与天下更始也。叙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国珍为始。其实民得称雄,已为较有知识、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祸犯令于清平之世,一皂隶缚之而遂就法,盖已知纲纪尽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后动也。故推元末之乱本,不能不溯元室致乱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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