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
公共行政学作者:许法根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8058568 定价:46.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公共行政包括“公共”和“行政”两个方面。
从公共方面看,公共行政是公共行政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行公共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公共”的内涵包括:(1)公共权力。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并受人民监督。公共行政组织(这里主要指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可以通过公决直接民主来制约公共权力。政府公共权力受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的制约,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公共权力还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2)公共需要与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是社会公共需要及其发展变化。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3)公共资源。政府管理必须投入资源和产出资源,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必须以有效地整合整个社会资源为基础。政府要善于利用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三种机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4)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全体公民提供全面而优质的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公共服务。政府不提供私人产品。(5)公共事务。政府活动的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公共事务涵盖了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才是权威,私人事务不属于政府的管理管辖范围,在私人事务上政府不是权威。(6)公共责任。政府的公共责任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五个方面。政治责任是指政府要对政党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对公众、民主政治负责;法律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道德责任要求政府是一个廉价政府和廉洁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洁;领导责任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决策的失误负领导责任并承担后果;经济责任是政府必须严格按公共预算办事,讲究政府行为的绩效。(7)公平、公正、公开与公民参与。“公民**”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公民在公共决策上享有知情权和顾问权。公共行政应追求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应增加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的广泛参与。(8)公共监督。这是对公共行政的外在约束。公共行政职责体现为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是社会特别稀缺的公共资源,拥有这一权力的行政人员有利用手中权力交换其他社会资源的潜在可能性。所以,对公共权力必须进行监督,除了权力拥有者要自我监督外,应接受公共监督,具体包括立法、司法、选举、媒体、公众舆论、各党派团体等的制约行为。
从行政方面看,公共行政是公共行政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一系列基本的管理活动的总和。决策活动包括公共决策,做出行政计划,确定行政目标等方面。组织活动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组织职责的划分与目标体系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建立与预算体系的确立,人员的配备,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公务人员)开发,非正式公共组织的管理等内容。协调活动包括政府(公共行政组织)与市场关系的协调,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政策执行过程的沟通与协调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控制活动主要指对行政机关的监控,包括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与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外部力量对公共行政的监控机制等。监督活动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
由此,公共行政具有五大基本要素。
**,公共行政的基础是公共行政权力。公共权力是国家权力,它是以政治合法性为基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公共行政运用社会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正确的社会公共政策,提供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调节和控制社会生活。公共行政管理就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管理,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正确的社会公共政策来进行的,而不是干预具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
第二,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所谓公共行政主体,是指执掌公共行政权力,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公共性。根据产生的依据,主要分为职权性和授权性的公共行政主体。前者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自产生起就具有公共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后者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具有公共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从对社会公共事务领域所发生的作用来看,职权性的公共行政主体有着结构严密、分级有序、分工协调的组织体系,管理着十分广泛的社会事务,因而它是主要的公共行政主体。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事务管理向社会的回归,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授权性的行政主体。
第三,公共行政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是指社会成员为保证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进行而共同要求处理和实现的事务。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如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开展社会公共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一般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规模性等特性。
其内容以其范围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地方事务、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从内容上讲,包括公共问题、公共项目、公共资源、公共行为等。社会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个人事务相对应,涉及普遍社会成员生产和生活的事务。这些事务单凭个别社会成员难以解决,因此必须依靠公共行政组织的力量。社会公共事务的存在是公共组织存在的前提。由于人是社会性存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必然存在社会公共事务,而有社会公共事务,就必然需要公共组织来发挥作用。
第四,公共行政的方式是依法行政。公共行政涉及的是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它必然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公共行政组织行使权力作用于社会公共事务时,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其一是使社会个体的利益单纯地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公共行政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行政。其二是按照“无法律无行政”的原则,使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为社会个体设定义务,或者限制社会个体的自由,不能任由自己的意志,而是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的规定。现代社会以依法行政为其特征。依法行政,既是保护公共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前提,又是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防止任意行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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