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
公共行政学作者:许法根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8058568 定价:46.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
公共行政学 节选
**章 导论:走进公共行政学殿堂
公共行政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等公共行政组织所涉及的社会公共事务问题。公共行政学是一门以现代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目的在于追求行政绩效*大化和*佳化。公共行政学自1887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经过众多行政学家的努力,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应对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范式被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范式所取代,公共行政学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行政学研究在恢复的基础上顺应了国外公共行政变革和公共行政范式创新的潮流,学科建设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体系。
**节 公共行政概述
一、行政与公共行政的含义
公共行政学是一门从国外引进的学科。虽然行政实践古已有之,但作为一门学科,则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英文为Public Administration,中文译名有行政学、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公共行政管理学、公共事务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等。国外也有行政科学(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s)之说,包括与行政有关的学科如行政学、行政法学等。一般认为,*早使用“行政学”一词的是普鲁士政治家、行政法学家海因里希·弗里德里希·卡尔·史坦因男爵,他于1856年出版《国家学说体系》一书,书中多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该书在1865年增改后所用书名为《行政学》,实际上,他研究的重点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学”一词由美国学者威尔逊于1887年在《政治科学季刊》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The Study ofAdministration)一文中所使用,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次明确提出应该把公共行政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该文被公认为公共行政学的发端。要了解公共行政学,必须首先弄清行政和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在国内外有久远的历史。在中国,《左传》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记载。《史记·周礼》有“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的记载。在史籍中出现的“行政”概念,其含义很清楚,是指管理国家的政事。在西方,*早提出“行政”概念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现今国际普遍采用的《社会科学大辞典》对“行政”的解释是:国家事务的管理。马克思从行政的本质角度对行政作了阐述,认为“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去寻找原因,于是它们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把“行政”称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包含两方面的因素: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对其事务的管理;行政不同于其他机关的活动,是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然而,对于什么是行政,人们历来有不同的解释。“行政”这个概念,在行政现象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和行政学建立已有100多年历史后的今天,仍未有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所公认的、确切的统一定义,说明行政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综合性,以及行政具有怎样的生命活力。100多年来,世界上各国的政治学家、管理学家、行政学家、法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给行政下过许许多多的定义。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早期的定义侧重于“政治”层面,而后侧重于“管理”层面,再后来则侧重于“法律”层面。
从政治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这种政治行政观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注重从一定社会的政府组织的分工关系上确定行政的特性;二是从政治权力的运用上说明行政的特性。但不论侧重何方,政治概念在这里均是至关重要的。**种观点提出,一个政治体系中存在三个基本的部门,这就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三个部门相互分工、相互协作,构成一个完整的政治体系,行政只是其中的一个部门。美国行政学者魏洛比提出:“行政是政府组织中彳亍政机关所管辖的事务。”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说法。但在一定的社会中,行政活动绝不限于政治意义上的行政部门,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其他各类部门中,广泛存在着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行政学研究不能将这些活动和现象排除在外。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是对政治中一部分特别事务的管理或方案的执行,是政府人员推行政府功能的行动,如为实现政治方略制订详细的计划,制定法规,推动为实现目标而展开的各项活动等。这一观点基本上划定了行政的范围。可见,从政治的角度来探讨行政的定义,就是从国家政治关系和政治权力运作中为行政划出一定的范围。
从管理的角度来考察行政。持这种管理行政观的人主要是科学管理运动兴起以后的一些行政学者。管理角度的观点侧重以行政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看问题。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怀特认为:“行政是实现或执行公共政策时的一切动作”,是“为完成特定的目标而对许多人所作的指挥、协调和控制。”西蒙、斯密斯伯格和汤普森的定义*为广泛,他们认为,行政是“若干人为达到共同目的所作的合作的集体行动”,是“为达到共同的目的,如何选择所使用的方法,如何选用工作人员并使之协调工作,如何分配权力使之完成在团体中的特定工作,并与他人和谐地努力。”这些观点从科学管理的原则出发看待行政,将行政理解为一个包括政治、其他公共权力机关甚至工商社会组织等有着较为广泛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后来,人们称这种观点为广义的行政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行政。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在走出“滞胀”以后,加速了现代化的步伐,法制化已成为这一时代政府管理的根本特征。因此,一些学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确定行政的含义。戈登认为,“行政可定义为与执行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法院所采用或颁布的法律及其他规定相联系的一切过程、组织和个人”。罗森布卢姆认为,行政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
为此,罗森布卢姆教授进一步总结了公共行政的发展途径,认为基本途径有三种:管理途径(包括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政治途径、法律途径,这些途径在价值、组织结构、对人的认识、认知模式、预算、决策观和政府职能特征等方面具有各自的视角,具体见表1—1。
政治军事 政治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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