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
物权法研究作者:陈小燕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10070988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08-07-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四、权利质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特征
第二节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债权与动产间的牵连关系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
四、无法定或约定之障碍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行
一、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二、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范围
三、留置权行使的形态
四、留置权处置取偿的方法
第五节 留置权的消灭
一、另行担保的提出
二、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三、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第十六章 非典型担保和担保物权的竞合
**节 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立法例
二、优先权的性质
三、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四、优先权的种类
五、优先权的效力
第二节 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让与担保的设定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四、让与担保的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二、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条件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五、非典型担保物权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七章 占有的一般理论
**节 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占有制度的社会价值
三、占有的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消灭
第十八章 占有的保护
**节 占有效力
一、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的物权保护
二、占有的债权保护
三、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设置
参考文献
后记
物权法研究 节选
**章 物权法总论
**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有专门的财产法用来调整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可见,物权法是整个财产法体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世纪以来,物权法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但是,罗马法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都未对物和物权进行严格的界定,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利的客体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和继承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独立成编规定其中。至此,物权法作为自身体系独立和内容完整的法律制度陆续为大陆法诸国所知悉并加以推崇。在英美法系国家,本无民法的概念,亦无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财产法中,它是与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相对应的法律。从内容上分析,英美法的财产法基本上包括了大陆法的物权法内容,甚至有些属于大陆法中合同法的内容,如租赁、赠与等也包括在其财产法的范围之中。
一般而言,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物权法,亦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包括:物权种类及其权能、物权的效力、物权的行使、物权的变动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包括: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关于所有制、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篇。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法典,但2007年3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唯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历了近13年的广泛讨论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物权关系做出了全面系统化的规定。本书所论述的物权法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根据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学说理论,同时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进行阐述。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是财产归属法
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人格法和身份法。其中,调整财产关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物权法调整的主要是基于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即财产归谁所有和归谁利用的问题。财产归谁所有是*典型的财产归属关系,在物权法上体现为所有权。财产归谁利用也反映了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所反映的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担保物权反映的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同所有权人一样,分享着财产带来的利益,具有某种程度的财产归属意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不能等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但常常具有优于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物权法不论是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还是关于他物权的规定都具有财产归属法的意义。
法律 民法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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