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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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作者:编写组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2510593

定价:58.0

出版时间:2008-07-01

出版社:金城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内容简介

本书以《律师法》涉及的主要问题为线索,结合相关条文,从37个方面对其中的重点问题作了全面的阐释。本书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既可作律师培训用书,又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辅导教材,同时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律师知识的**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目录

序言
一 律师的定义与使命
二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三 律师管理体制
四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许可程序
六 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七 撤销律师执业许可的情形
八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九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十 律师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限制
十一 兼职律师
十二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限制
十三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十四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五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程序
十六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七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八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九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十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履行的手续
二十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十二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十三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二十四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十五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十六 律师的业务范围
二十七 律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二十八 律师执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十九 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设立
三十 律师协会的职责
三十一 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 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
三十四 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处理
三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律师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三十六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十七 律师收费制度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 节选

一 律师的定义与使命
  律师的定义与使命
  条文链接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律师的定义
在人们的想象中,律师应当是在法庭上,口齿伶俐、慷慨激昂;在法庭外,举止潇洒、仗义人间的一类人。据统计,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有十三万余人,他们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实践中,律师进一步被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从国家到社会,从漠视商业化属性到过度商业化,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从一端走向了另一端。漠视商业化属性,会束缚律师业的发展;过度商业化,少数律师又把追逐名利、金钱放在首位,使社会对律师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现行《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导致许多律师在办案中,只是将精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二是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政府文件与判例等。在过度商业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冲撞中,律师的角色之惑,困扰着律师——律师到底是什么?
律师在英文中是lawyer,其本意是指法律家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牛津法律大辞典》对“lawyer”一词的解释为:“表示专业上有资格用一定权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的一般术语。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不是非专业法官)、开业律师和法学教师。这一术语不包括不具备这种资格的行政官员或办事员。该术语时常也专指注册的开业律师,不包括法官和法学教师。开业律师可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那样不分种类,也可以像在联合王国和某些其他国家那样分为出庭律师(高级律师)和诉状律师。在欧洲大陆国家可以看到对开业律师的其他详细分类。”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对lawyer一词的解释的含义是法学家、律师、法律工作者,也就是懂法律的人。
在西方,古希腊雅典法律将诉讼中有资格能为当事人代理行使诉讼权的雅典男性公民,称为保护人,并将其定为一项制度,这就是雅典律师的雏形。古罗马受雅典法律的影响,其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将知法善辩、精通法律、长于辞令、能说会道并专门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的人,开始称辩护士,后来称律师。他们由法律学者担任,有权取得报酬,违反职守则负法律责任,并受执政官监督。这就是古罗马律师与律师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源流。在现代西方国家,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明确规定:“作为公民,律师应当追求对法律、对法律制度的使用、司法和法律职业服务质量的完善。作为一门博学职业的一员,律师应当不仅仅为服务于委托人而研习法律知识,应当把那些知识运用于法律改革和加强法律教育工作中去。此外,律师应当促进公众对法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信任,因为在一个宪政民主中,法律机构权威性的维护,取决于大众的参与和支持。律师应当关注司法中的缺陷,关注穷人(有时并不是穷人)支付不起足够的法律帮助费用这一事实。因此,所有的律师都应当投入职业时间和资源,并运用个人影响,来保证所有那些因为经济或者社会障碍而雇不起法律顾问或者不能获得足够的法律建议的人能平等地诉诸我们的司法制度。律师应当帮助法律职业追求这些目标,应当帮助律师协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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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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