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救济程序文化论
中国行政救济程序文化论作者:沈福俊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301137321 定价:36.0 出版时间:暂无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中国行政救济程序文化论 本书特色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行政执法时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而对行政救济
制廑的研究明显不足。本书对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行政救济程序制度从各个角度
进行了总体性的分析,并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机制
作了专门研究,以期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体系,使公平、公正理念
贯穿于行政救济程序之中,从而在实践中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中国行政救济程序文化论 目录
**章构建和谐社会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1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行政救济制度/1
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前提:理性看待行政纠纷/6
(一)行政纠纷/6
(二)必须理性看待行政纠纷/12
第二章现代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救济与行政救济程序/22
一、行政救济的内涵/22
(一)关于行政救济涵义与范围的分析/22
(二)关于行政侵权及其与行政救济的关系/34
(三)关于作为行政救济产生前提的行政争议/43
二、行政救济程序的意义/46
(一)行政救济程序的内涵/47
二、行政救济程序的功能/54
第三章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分析/63
一、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63
(一)法治背景下的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63
(二)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的组成体系/67
二、我国行政救济程序的意义/88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完整建立,表明我国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的产生/88
(二)行政救济制度直接促进了依法行政原则和理念的形成/90
(三)行政救济制度表明以人为本精神的凸显和行政立法理念的转变/90
三、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完善行政救济程序制度/93
(一)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中还存在一些
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协调之处/93
(二)构建和谐的行政救济程序/100
第四章构建和谐的行政复议程序/105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程序的内容/106
(一)行政复议申请程序/107
(二)行政复议受理程序/108
(三)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程序/108
(四)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程序/110
二、我国《行政复议法》背景下的行政复议 程序问题分析/111
(一)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之一:与行政行为中的听证程序之比较/1 12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之二:其他程序规则的缺失/119
三、构建和谐的行政复议程序:实践的尝试与理论的思考/132
(一)必须树立行政复议理应具有*完善的行政程序的理念/135
(二)吸收有益的程序规则,促进行政复议程序的和谐/139
四、完善与局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析/153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规定/153
(二)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评析/1 58
(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局限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169
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规则的协调/174
一、行政诉讼观念与行政诉讼立法:
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些反思/175
(一) 影响行政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几个主要观念/176
(二) (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立法的几点思考/1 84
(三) 二、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
(四) 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 前置条件分析/192
(六) (一)从一则案例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
(七) 条件所存在的问题/192
(八)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
(九) 选择结果的不同使公民权利的
(十) 保护陷入两难境地/194
(十一) (三)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在一定
(十二) 范围内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198
(十三) 三、加强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
(十四) 问题与构想/206
(十五) (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
(十六)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207
(十七) (二)行政复议行为的可诉性决定了对其
(十八) 实施全面、有效的司法监督的可能性/212
(十九) (三)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
(二十) 体制的缺陷/214
(二十一)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
(二十二) 监督机制的构想/216
(二十三) 四、行政诉讼规则之间的和谐与协调:
(二十四) 以被告的举证规则为视角/221
(二十五) (一)被告举证规则是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十六) 中心内容/222
(二十七) (二)完善与不足并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
(二十八) 规范中被告举证规则分析/225
(二十九) (三)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程序规则的
(三十) 和谐与协调/229
(三十一) 第六章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专题研究/241
(三十二) 一、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实践/243
(三十三) 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缺乏明确的
(三十四) 法律依据/265
(三十五) 三、由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
(三十六) 协调和解“新机制”不具有合法性/275
(三十七) 四、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必须以完善
(三十八) 制度为前提/282
(三十九) 五、让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走向和谐统一:
(四十)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十一) 所作的努力/294
(四十二) (一)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四十三) 审查的法定职能和建议改变的
(四十四) 具体行政行为范围/295
(四十五)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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