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作者:齐爱民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307061903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为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是保护作者的自然权利的,所以大陆法系法
律制度对精神权利保护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以实用主义倾向而著称的普
通法系。(2 J
    3.精神权利的主要内容
    尽管作者的精神权利获得了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在内的越来越多国
家的承认,然而各国立法对其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
第lO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
整权四项内容;《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了作者身份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两项内容[3];法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体现
在三方面:作者姓名、身份及作品受尊重权,发表权,追回或收回
权。[4]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
    加拿大是普通法系国家中*早明确施行精神权利法律的国
家[6],目前的《加拿大版权法》规定要对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和身份
 权进行全面严格的保护[1],英国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
利法》规定了4项法定精神权利,即伯尔尼公约要求的两项权利:
归属权(the right 0f attribution)和作品完整权,以及禁止进行错误归
属的权利和对某些照片和影片享有的特定隐私权[2]。
    在美国,尽管一开始缺乏联邦法律明确地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
然而,精神权利的概念从两个方面在美国法中日渐得到体现,一是在
著作权法以外,作者的完整权(the right of integrity)和归属权(the
 right of attribution)被各种州法以及联邦法予以特别保护,还有一些
州通过法律明确承认视觉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另一方面,1990年美
国国会通过《视觉艺术家权利法》,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IOOA[3],
首次以联邦法的形式部分承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即赋予视觉艺术作
品的作者一定的精神权利:归属权(the right 0f attribution)和完整权
(the right 0f integrity),*终部分地取代了州法[4]。
    一、署名权、发表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12】杨涪林与高小华作品署名权、发表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    杨涪林(以下简称原告)于2003年诉至法院,指控高小华(以
下简称被告)侵犯其发表权和署名权。原告诉称:原告对其倾注心
血独立完成的《红岩之春》的素描稿和《唤起民众》色彩稿享有著
作权。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法律 民法 知识产权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
上一篇:环境法与环境执法-(第二版)     下一篇:法律文书学